博云新材: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9: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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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雷锋大道 346 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全体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1,020,079 股,占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615%。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
在职的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共 39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09,346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二名股东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
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一起,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134,739,3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70%;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719,2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786%;674,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9578%;115,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4,787,3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4%;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767,2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431%;597,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2480 %;144,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4,778,6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0%;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758,5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501%;602,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3567%;148,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134,801,7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1%;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781,6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624%;60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3589%;125,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134,785,3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0%;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765,2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987%;601,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3367%;142,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134,767,1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5%;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3,747,0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951%;629,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9665 %;132,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朱志怡                      徐烨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陈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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