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银行
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
金经理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财经媒体及行业
媒体等,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本行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若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
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本行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
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经营管理信息;
(四)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行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设置并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邮,咨询电话、传
真和电邮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反馈投资者;
(三)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及时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参
会便利和交流时间;
(五)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依法合规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积极探索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本行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行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本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行长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将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本行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行的媒体报道
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本行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本行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本行应当积
极配合。
第十六条 本行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投资者向
本行提出的诉求,本行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本行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本
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总行各部
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所必需
的信息,及时全面答复董事会办公室的询问,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安
排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行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本行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行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五条 本行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行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贵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