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5-048 号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25 号)同意,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13,266,761 股(以下简
称 本 次 发 行 )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7.0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97,339,385.03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
(2025)0007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石创投)
和南京蓝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投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
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南京证券股份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投资银行业
有限公司 司南京鼓楼支行 务;财富管理
南京证券股份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业务;购买国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 债、地方政府
南京证券股份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 有 债、企业债等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 证券;资产管
南京证券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2050159513600003459 500,000,000.00 理业务;增加
有限公司 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 对另类子公
南京证券股份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私募子公
有限公司 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司投入;信息
南京证券股份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技术、合规风
有限公司 司南京百子亭支行 控投入;偿还
南京证券股份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份 有 债务及补充其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
南京巨石创业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增加对私募子
投资有限公司 司南京百子亭支行 公司投入
南京蓝天投资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增加对另类子
有限公司 司南京城中支行 公司投入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监管协议中公司(或公司与子公司)简称“甲方”,存储银行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投资银
行业务;2.财富管理业务;3.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等证券;4.资产管
理业务;5.增加对另类子公司、私募子公司投入;6.信息技术、合规风控投入;7.
偿还债务及补充其他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曲太郎、李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在其募集资金监管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本协议
的解除而免除,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丙方产生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如果甲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予以报告以及公开
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丙方由此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
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
或补充。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作出。
(十一)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
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二)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
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