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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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25-05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12024002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 证 券 日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7)
                       。
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
      (黔处罚字[2025]1 号、黔处罚字[2025]2 号、黔处罚
字[2025]3 号、黔处罚字[2025]4 号、黔处罚字[2025]5 号、黔处罚
字[2025]6 号、黔处罚字[2025]7 号、黔处罚字[2025]8 号、黔处罚
字[2025]9 号、黔处罚字[2025]10 号、黔处罚字[2025]11 号)
                                        ,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
陈培、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
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贵州百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贵州百灵在财务核算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
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
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 2019 年少计销售费用 35,012.49 万元,多计
利 润 35,012.49 万 元 , 占 当 期 报 告 记 载 利 润 总 额 ( 绝 对 值 ) 的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15.35%;2021 年少计销
售费用 6,379.16 万元,多计利润 6,379.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 45.04%;2023 年多计销售费用 45,941.10 万元,少
计利润 45,941.10 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3.17%。
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
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
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
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
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
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
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
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
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
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
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
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1 年、2023 年
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在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后知悉公
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
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
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财
务总监,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
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0 年、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
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1 年、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
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
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
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 2023 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贵州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
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
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
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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