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琚制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琚制药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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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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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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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仙琚制药”)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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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仙居县福
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15 号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
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24,734,93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279%,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1,760,126 股,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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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22.41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51 人,代表股份 102,974,8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0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5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06,858,8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02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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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14,826,9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489%;反对 7,209,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950,9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80 %;反对 7,209,1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65%;弃权 2,698,7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6%。
  表决结果:同意 314,797,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399%;反对 7,238,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921,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07 %;反对 7,238,3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39%;弃权 2,698,7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6%。
  表决结果:同意 314,821,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473%;反对 7,215,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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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945,8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32 %;反对 7,215,1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21%;弃权 2,697,8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47%。
  表决结果:同意 314,821,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471%;反对 7,214,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945,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25 %;反对 7,214,8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18%;弃权 2,698,8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7%。
  表决结果:同意 318,411,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528%;反对 3,66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535,5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825%;反对 3,660,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2 %;弃权 2,663,2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23%。
  表决结果:同意 314,754,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265%;反对 7,288,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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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878,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599%;反对 7,288,1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04 %;弃权 2,692,4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7%。
  表决结果:同意 314,809,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435%;反对 7,231,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933,3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115 %;反对 7,231,3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72 %;弃权 2,694,1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3%。
  表决结果:同意 314,824,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481%;反对 7,227,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948,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56 %;反对 7,227,4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36 %;弃权 2,682,983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08 %。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08,682,8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0569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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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806,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783 %。
  表决结果:同意 310,293,8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5530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17,7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858%。
  表决结果:同意 306,111,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265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235,5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720 %。
  表决结果:同意 306,075,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253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199,2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381%。
  表决结果:同意 306,096,5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260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220,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57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09,556,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5.325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80,3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957%。
  表决结果:同意 306,945,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521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9,069,0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520 %。
  表决结果:同意 306,397,5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353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521,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39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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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沈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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