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
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
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
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
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
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
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
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
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
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
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
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司按照境
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
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
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
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
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
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
露变更后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于本制
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在变更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披
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
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增进机构的,变更后的增进机构应在
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九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
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
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付息
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披露违
约处置进展,公司应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
金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
园,电话 0731-28591247,传真 0731-28591125,电子邮箱为 trs@trsgroup.cn。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应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资本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财务数字中心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证券资本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应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议事规则出席、列席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并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
(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等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符合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平台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
公司住所备查;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子公司的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
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证券资本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保密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偿
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管理层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
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
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