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恩电气: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8: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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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83 号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融汇 898 创意园 1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融汇 898 创意园 1 号楼二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朱志兰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03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92,888,21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0,511,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21%。
投票的股东共计 79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7,17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9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284,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0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部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本议案,问泽鸿、朱志兰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4,278,4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4089%;反对568,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813%;弃权7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638,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07%;反对5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4%;弃权7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2,228,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78%;反对5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624,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22%;反对5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59%;弃权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9%。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李   琦
                             经办律师:
                                        徐   涛
                                        赵佳妍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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