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
理,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株洲
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
,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
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
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对外捐赠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批准程
序以及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形式及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
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
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类型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
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定点乡村振兴地区、教科文卫体事业、
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向社会公共
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
并获得省级民政厅与省级税务局批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
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
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
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
以及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
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
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累计不超过 500 万
元的,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累计金额不超过
以上同意;
(五)公司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
,包含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对外捐赠金额达到了公司党委会审议标准的,需要先经公司党委
会审议通过,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报总经理审
议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后取得合规收
据等。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
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
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
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不超过”包含本数,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