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7: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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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5-118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3.91亿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0.65%。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
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上
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
额度及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
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
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
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
司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广东铭利达与江苏铭利达合计为公司提供20,000.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在前
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栋3202
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
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
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
装配组装业务。
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12,262,486.66              6,103,624,853.82
流动负债                3,450,858,175.35              2,963,799,007.29
银行借款           1,514,198,429.30   1,858,303,516.13
净资产            1,801,368,112.58   1,903,770,995.31
营业收入           2,366,045,801.41   2,558,887,640.94
利润总额             -48,863,320.37    -475,890,550.77
净利润              -37,093,667.79    -469,337,283.6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办理贷
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保理(含反
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
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人在前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本条确定的期限为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
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保证书约定义务的,
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
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
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
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
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07,975.9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9.24%。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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