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00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
临江路 1 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 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 和
晓荣先生主持,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94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3 人,代表股份 51,679,8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0170%。
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48,458,814 股,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27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93 人(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793 人),代表股份 51,679,8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70%。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尤嘉律师、季彦杉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88,577,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尤嘉律师、季彦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