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0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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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总经理、联
席总经理等人员的行为,确保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等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忠实地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具有约
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
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
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助手,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联席总经理代行职责,如联席总经理因故不
能代行职责时再由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联席总经理因故
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总经理代行职责,如总经理因故不能代行职责时再由董
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联席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各一名,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六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均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
经理由总经理及联席总经理共同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
  董事可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副总经
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新业务负责,联席总经理对公司老业务负责。本制
度所述“老业务”指装修装饰业务;“新业务”指除装修装饰业务以外的业务。
总经理和联席总经理各自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上述新业务和老业务的内部分
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共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共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各自在新业务和老业务的内部分工范围内的
审批权限如下:
 (一)
   经营性事项
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
 以上经营性事项由总经理或联席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或联席总经理可就上
述事项授权相关人员行使相应职权。
 如上述事项的合同金额同时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需及时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非经营性事项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仅指股权投资,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或
参股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对外融资等交
易事项:交易涉及的单笔成交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过 10,000 万元;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的非经营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总经理或联
席总经理可就购买委托理财产品事项授权相关人员行使相应职权;超出上述标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如上述标准同时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审议上述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时,
可以直接审批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审议上述各自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
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认为上述各自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
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担任董事的总经理、联
席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
权时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向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向部门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违反以上条款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总经理、联席总
经理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的认为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
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六)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
   完成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
经理、联席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
保证其真实性;
 (四)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
承担相应责任;
 (六)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八)完成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联席总经理召
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有权根据
公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根据新业务和老业务的内部分工在各自职
权范围内决策以下事项时,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方案;
 (四)决定公司各部门具体规章;
 (五)共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共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
员;
 (七)共同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和以
公司名义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八)决定对外签订重大经济技术合同;
 (九)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
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
列席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根据会议的需要
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
会议的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但
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此限;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
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会议内容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决策
等事项,由总经理办公室记录并负责保存;
 (四)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总经理办公
室根据会议记录,草拟纪要或决议并经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
的日期、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
点、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存;
 (六)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
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
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员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员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每季度分别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一次。
  第三十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提出要求时,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 5 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就各自分管的业务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
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
况下,及时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时;
 (三)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
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所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
人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第六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绩效评价和薪酬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
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制其权利;
 (二)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作出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应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执行。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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