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委托理财事
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能够合理管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存款、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募集资金只可用于进行现金管理。
第 五 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
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原则上只购买保本型、低风险产品;在规范运作、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
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
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门用于产品结算的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专门用于产品结算的账户,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如需),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委托理
财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如涉及),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时,需经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 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委托理财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于两个交易
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 十 七 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委托理财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
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
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
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
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
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
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不相容职务分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
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只能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
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
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
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临时性公
告、定期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临时性公告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
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
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并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