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0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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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长远发展
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的一
名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
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
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
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发
展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
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会
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发展委员会其他
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
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
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
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
发展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应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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