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胶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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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
其本人及其配偶所开设的股票账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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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
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多次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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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
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
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
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名下为准,不
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二)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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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
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
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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