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以及《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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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股东会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 的 履 职 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
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
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
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
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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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
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
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提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
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
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
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
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
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
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
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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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
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提前2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
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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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
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
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
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
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
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
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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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