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省深圳市福?区中?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场(?期)北座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益”、
“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5〕2220 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证监会令〔第 228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
(深证上〔2025〕267 号)
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
〔2023〕1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关于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
行注册制下新股平稳有序发行的倡议》
(深证上〔2023〕210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新广益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
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等相关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2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许可〔2025〕2220 号),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6,716,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
发行数量为 7,343,200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
过 5,900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证
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其他参与战略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 6,300 万元。战略投资者最终配
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网上发行数
量不变;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上述回拨情况将在《苏州市新广
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及市场情况后选择
的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属企业;
理计划;
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
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月)
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鹏鼎控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景旺电子”)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光三亚”)
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州尧旺”)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下同
(三)战略配售规模
理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 3,671,600 股,且预计
认购金额不超过 5,900 万元;
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数量的 5.00%,即 1,835,800 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情况与发行
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如发生上述情形,中证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
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
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
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
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额如下:
拟认购金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额上限
(月)
(万元)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管理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注: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中约
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
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
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
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20.0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10.00%,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或有)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
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十
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配售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鹏鼎控股、景旺电子、
阳光三亚、苏州尧旺、中证投资(如有)。
(1)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发
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10-23
备案日期:2025-11-03
产品编码:SBHY54
募集资金规模:5,900 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5,9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拟认购金
序 劳动关系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务 额上限 人员类别
号 所属单位 额持有比例
(万元)
总计 5,900.00 100.00% -
注: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4)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根据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对公司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具备较
高发展潜力的核心骨干员工。
经核查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的用工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
除王苏薇为退休返聘人员外,其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5 名份额持有人均与
发行人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王苏薇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发行人签署退休返
聘协议;以上 6 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处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不存在通过突击入职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
(5)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新广益员工资管计
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购
对象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各认购对象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参与人员认
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
的投资方向。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新广
益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
接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限售安排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新广益员工资管
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鹏鼎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鹏鼎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0855050X9
法定代表人 沈庆芳
注册资本 231,805.1016 万元
营业期限 1999-04-29 至无固定期限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海秀路 2038 号鹏鼎时代大厦 A
住所
座 27 层
生产经营新型电子元器件、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精密模具及其
零件、各类印刷电路板、电子信息产品板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及
其板卡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
营业范围 务;从事 A002-0061 宗地(即“鹏鼎时代大厦”
)的房地产开发、
经营、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不涉及国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
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经核查鹏鼎控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鹏鼎控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鹏鼎控股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鹏鼎控股的股权结构如
下:
鹏鼎控股(002938)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鹏鼎控股披露的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鹏鼎控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2101
组合
合计 1,837,252,212 79.25%
鹏鼎控股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参与江南新材战略配售。自鹏鼎控股前次战略
配售至本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期间,鹏鼎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鹏鼎控股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 30%的自然人股
东。由于鹏鼎控股为上市公司,自 2025 年 3 月 20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
其控股股东美港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前十大其他股东变化系基于
二级市场自由交易而发生变动。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鹏鼎控股提供的资料及其披露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美港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港实业”)直接持有鹏鼎控股 66.19%的股份,为鹏鼎控
股的控股股东。
美港实业系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臻鼎控股”,台湾上市公
司,证券代码 4958.TW)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因此,鹏鼎控股的间接控股股东为
臻鼎控股。臻鼎控股第一大股东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鸿海集
团”,台湾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2317.TW)的全资子公司 Foxconn (Far East)
Limited,鸿海集团无实际控制人;鸿海集团在臻鼎控股 7 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一
席,且鸿海集团并未将臻鼎控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仅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因
此臻鼎控股无实际控制人,则鹏鼎控股亦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鹏鼎控股为全球范围内少数同时具备各类 PCB 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
售与服务的专业大型厂商,拥有优质多样的 PCB 产品线,主要产品范围涵盖 FPC、
SMA、SLP、HDI、Mini LED、RPCB、Rigid Flex 等多类产品,并广泛应用于通
讯电子产品、消费电子及计算机类产品以及汽车和 AI 服务器、光模块、高速计
算机等产品,具备为不同客户提供全方位 PCB 电子互联产品及服务的强大实力,
打造了全方位的 PCB 产品一站式服务平台。
鹏鼎控股长期深耕智能手机及消费电子领域,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卓越
的量产制造能力以及稳固的客户基础。2024 年以来,全球知名品牌纷纷加速推
出 AI 手机、AIPC、AI 眼镜等端侧 AI 产品,鹏鼎控股依托多年积累的行业优势
与技术经验,迅速抢占 AI 端侧 PCB 市场,成为该领域的主要供应商。2024 年,
鹏鼎控股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通讯用板领域实现营业收入 242.36 亿元,同比
增长 3.08%;消费电子及计算机用板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97.54 亿元,同比增长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鹏鼎控股总资产 479.25 亿元,净资产 328.66 亿元,
大型企业。
鹏鼎控股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江南新材(603124)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
鹏鼎控股自 2010 年 9 月起与发行人开始业务合作,具体合作业务包括抗溢
胶特种膜、强耐受性特种膜业务和其他业务。
根据鹏鼎控股与发行人签署的《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鹏鼎控股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内容如下:
A.供应链合作。鹏鼎控股将与新广益的合作关系提升到协同合作、创新共赢
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对新广益的战略支持。在供应链管理体系的持续优化
中,鹏鼎控股合理规划采购体量及进度,与新广益充分互动,共同提高供应链协
同性及响应能力,互为合作创造最佳条件;
B.产品开发与技术合作。鹏鼎控股将新广益视为核心供应商之一,倡导互惠
互利及共同发展;积极推动与新广益在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研发上的合作,促
进新广益产品质量与产品性能的不断提升;
C.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将依托已有
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鹏鼎控股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鹏鼎控股及其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鹏鼎控股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三季度报告,鹏鼎控股的流动资金
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鹏鼎控股出具
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
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鹏鼎控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鹏鼎控股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景旺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景旺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681436
法定代表人 刘绍柏
注册资本 98,478.4137 万元
营业期限 1993-03-09 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 166 号
生产经营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法律、行政法
营业范围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
经核查景旺电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景旺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景旺电子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景旺电子的股权结构如
下:
景旺电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603228)。根据景旺电子披露的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景旺电子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阿尔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信息科
技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627,847,914 63.75%
景旺电子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参与江南新材战略配售。自景旺电子前次战略
配售至本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期间,景旺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景旺电子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 30%的自然人股
东。由于景旺电子为上市公司,自 2025 年 3 月 20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
控股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因减持、可转债
转股赎回及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导致持股数量及比例发生变动;前十大其他股东
变化系基于二级市场自由交易而发生变动。自景旺电子前次战略配售至 2025 年
景旺电子控股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计
持股比例由 63.00%变更为 56.86%。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景旺电子提供的资料及其披露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深圳市
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鸿永泰”)及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创投资”)分别持有景旺电子 28.44%及 28.42%的股权,为景旺电子的
控股股东。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为景旺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其中,智创投资为
景旺电子实际控制人之一卓军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景鸿永泰、智创投资、深
圳市奕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绍柏、黄小芬、卓军、刘羽为一致行动
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景旺电子成立于 1993 年,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228),专
业从事印制电路板及高端电子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中
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广东省印制电路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
市电路板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单位。公司产品覆盖多层板、厚铜板、高频高速板、
金属基电路板、双面/多层柔性电路板、高密度柔性电路板、HDI 板、刚挠结合
板、特种材料 PCB、类载板及 IC 载板等,是国内少数产品类型覆盖刚性电路板、
柔性线路板和金属基电路板的厂商。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
电子、通信设备、消费电子、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工业控制、安防等领域。凭借
良好的产品品质和服务,景旺电子与全球众多知名客户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
业务遍及全球。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在国内外拥有广东深圳、广东龙川、江西吉水、
江西信丰、珠海金湾、珠海富山、泰国巴真府(在建)7 大生产基地,在海内外
设立多个办事处,实现了跨区域、差异化、可持续供应的国际化战略布局。2024
年销售收入 126.6 亿元,在全球印制电路板行业排名第 10 位,连续五年的年复
合增长率超过 23%,全球超过 19,000 名员工。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景旺电子总资产 227.58 亿元,净资产 129.60 亿元,
大型企业。
景旺电子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江南新材(603124)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
景旺电子自 2012 年 3 月起与发行人开始业务合作,具体合作业务包括抗溢
胶特种膜、强耐受性特种膜业务和其他业务。
根据景旺电子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景旺电子与发行人的合
作内容如下:
A.供应链保障合作。景旺电子将与新广益的合伙关系提升到协同合作、创新
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对新广益支持。同等条件下,景旺电子愿优先采
购新广益产品,以支持新广益发展;
B.产品开发与技术合作。景旺电子将积极参与新广益在新产品的开发、新技
术研发上的合作,促进新广益产品质量与产品性能的不断提升;
C.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将依托已有
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合作。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景旺电子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景旺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景旺电子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景旺电子的流动资金
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景旺电子出具
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
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景旺电子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景旺电子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阳光三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阳光三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8MAA99Y4275
法定代表人 张友权
注册资本 3,3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2-03-11 至无固定期限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科研 B 栋 5
住所
层 K509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离岸贸易经营;进出口代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
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
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
营业范围 务;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
桩销售;软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器及其配
套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
路制造;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核查阳光三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阳光三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阳光三亚的股权结构如
下:
根据阳光电源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的股权结构如
下: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
(300274)为深圳交易所上
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阳光电源
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
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
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
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
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合计 924,598,739 44.59%
本次战略配售由阳光三亚而非阳光电源参与,主要系阳光电源集团内部将阳
光(三亚)定位为对外投资的资金输出窗口,战略配售投资归口于阳光(三亚),
便于公司内部统一进行管理,提升内部运营效率。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阳光
电源持股比例超过 30%的自然人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曹仁贤,根据其出具的承诺
函,本次阳光三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持有阳光三亚
股权,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曹仁贤先生为阳光三亚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阳光电源(股票代码:300274)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
太阳能、风能、储能、氢能、电动汽车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
服务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阳光电源 2024 年光伏逆变器全球发货量 147GW
蝉联全球第一,储能系统全球发货量 28GWh 且累计装机量位居全球第一,是新
能源领域储能与逆变器赛道的标杆企业,行业影响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强劲。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阳光电源总资产达 1,206.75 亿元,净资产达 482.00
亿元。2025 年 1-9 月阳光电源实现营业收入 664.02 亿元,净利润 119.54 亿元。
因此,阳光电源为大型企业。阳光三亚为阳光电源的全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
下属企业。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阳光三亚近
年来未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阳光电源自 2025 年 3 月起与发行人开始业务合作,具体合作业务包括新能
源材料、强耐受性特种膜业务和其他业务。阳光三亚与发行人之间尚未直接开展
合作。
根据阳光电源、阳光三亚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阳光电
源、阳光三亚与发行人的合作内容如下:
A.业务合作:双方共同推进新能源特种材料在储能、光伏场景的降本及国产
化。发行人在抗溢胶特种膜、强耐受性特种膜、光伏胶膜等领域拥有技术和成本
优势,其产品可适配阳光电源储能系统 BMS 柔性线路板、光伏逆变器 PCB 制程
需求,能够提供高性价比的材料解决方案,较好地契合阳光电源降本与供应链自
主需求;双方努力推进材料产品合作与技术资源分享,交流特种膜在新能源场景
的应用技术路线,挖掘重点合作产品,通过联合优化材料性能、探索规模化采购
路径,共同提升阳光电源储能及光伏产品竞争力。
B.产业链协同: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阳光电
源在储能系统集成、光伏电站建设等项目中出现特种材料需求时,阳光电源可向
发行人分享相关项目信息;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发行人开发出适
配新能源场景的新型特种材料,可主动推荐给阳光电源,并积极促成双方在上述
材料方案上的测试、验证及业务合作。
C.资本和政策支撑:双方举行定期会议,进一步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产业链
降本、新材料应用、供应情况更新及产业资本合作等主题的框架落地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在新能源特种材料、储能配套材料等领域,双方合作探索共设产业基
金,用于支持发行人新材料研发扩产、阳光电源供应链上游优质企业培育,实现
产业联动和生态整合;共同培育孵化聚焦新能源材料创新的新兴技术企业,推动
技术成果快速转化。阳光电源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参控股的金融服务平台以及各
类资本运作手段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再融资业务咨询、产业链
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等,助力发行人进一步发挥资金优势,
扩大产能与研发投入,进一步做强做大。发行人可积极发挥其在特种材料领域的
技术、研发团队及专利储备优势,通过“技术+资金”联动效应,为阳光电源提
供材料技术迭代支持、联合研发人才共享,并协助阳光电源联合申报新能源材料
相关的政策扶持项目,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
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阳光三亚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 2025 年 10 月财务报表,阳光三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承诺,
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阳光三亚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阳光三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苏州尧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苏州尧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1WY2JP43
法定代表人 黄强
注册资本 125,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8-07-25 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 522 号 1 幢 22 楼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营业范围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苏州尧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苏州尧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苏州尧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苏州尧旺的股权结构如
下:
自苏州尧旺成立至今,其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金控集团”)持有苏州
尧旺 100%的股权,为苏州尧旺的控股股东。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直接及间接
合计持有吴中金控集团 100%股权,因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为苏州尧旺的
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吴中金控集团由吴中区委、区政府发起设立。作为苏州市吴中区大型国有资
本运营综合体,集团及下属公司核心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商业保理、
科创载体建设运营等多元业务板块。吴中金控集团是吴中区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
执行主体,是多个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通过在新材料、新能源、半导体、机
器人及智能制造等领域广泛投资布局,积极培育战略新兴产业,为国内产业转型
升级发挥积极作用。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吴中金控集团总资产为 56.88 亿
元,净资产为 26.66 亿元,2025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14 亿元。因此,吴中金
控集团为大型企业。
苏州尧旺为吴中金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主要业
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咨询服务等,重点关注一级半、二级市场以及并购等
相关投资服务业务。因此,苏州尧旺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苏州尧旺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联合动力(301656)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吴
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与发行人的合作内容如下:
A.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将为新广益提供下游场景赋能,助力开拓新市场。
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将依托自身产业投资版图和平台资
源,为新广益定向链接下游企业:①推动其高净化精密胶膜、特种保护膜等产品,
与新能源汽车电子核心部件、第三代半导体封装等领域的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
旺被投企业形成配套,有望切入新能源汽车电子、第三代半导体封装等高价值赛
道。②针对新广益正在拓展的光伏胶膜、新能源锂电材料等业务,吴中金控集团、
苏州尧旺通过组织供需对接会等形式,协助新广益与区域内光伏组件及动力电池
领域企业精准对接,加速产品验证与订单转化,大幅缩短新兴业务的市场培育周
期。③借助吴中区机器人产业集群优势和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管理的机器人
基金平台,推动新广益的产品在智能机器人的生产场景中进行测试应用,助力其
在工业与服务机器人领域打开新的增长空间。
B.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将发挥地区金融产业引导作用,为新广益提供资
金链、政府关系协调、政策支持、人才吸引、成果转化等综合性服务。新广益是
吴中区新材料产业链龙头企业,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作为区属国有投资平台
已为新广益积极协调载体、土地、资金等政府资源及政策,助力其在产业链中持
续巩固市场地位。此外,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既是哈工大苏研院、苏州大学
等多支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基金的发起方与投资方,也是同
济大学苏州研究院、浙江大学智能产业孵化中心(均落地于吴中区)等机构的重
要合作方,未来将进一步为新广益提供国内领先的科研资源,通过深化技术交流
推动其技术迭代与产品研发提速,并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产业链成果转
化等领域持续提供合作支持。
C.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将通过资本生态圈为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的
产业链并购、技术升级赋能。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作为立足吴中,面向全国
的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已构建涵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金融招商等多元化资本
运营体系。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聚焦吴中区现代产业布局,深耕新一代信息
技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目前已累计发起、管理和参
与基金数量 75 支,总规模超 560 亿元,通过多元投资模式,已累计投资企业超
身“母基金+直投”构建的产业生态网络,为新广益在产业链并购、核心技术收购
等战略动作中,提供资本注入与资源对接的双重支撑,加速其产业布局落地与技
术升级进程。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
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苏州尧旺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苏州尧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如下:
苏州吴中天凯汇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凯汇瑞”)
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0.58%的股权;苏州尧旺控股股东吴中金控集团直接
持有天凯汇瑞 23.75%的出资份额,天凯汇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市吴中金控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吴中金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吴中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以下简称“吴中高新”),持
有发行人 0.58%的股权;吴中金控集团以及吴中高新的控股股东苏州吴中高新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均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控制的企业。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苏州尧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
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苏州尧旺的说明,苏州尧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
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
的行为。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苏州尧旺提供的 2025 年 7 月财务报表,苏州尧旺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苏州尧旺出具的承诺,
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苏州尧旺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苏州尧旺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证投资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 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法定代表人 方浩
注册资本 1,3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2-04-01 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
营业范围
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中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
证券持有中证投资 100%的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和第四章关于“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中证投
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证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证投资总资产 2,918,684 万元,净资产
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
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中
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
定了认购金额上限、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
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编
码:SBHY54),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且已经发行人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及苏州尧旺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证投资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发行人、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
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州尧旺和中证投资(如有)配售股票不存在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或有),符合《业
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相关规定;
中证投资(或有)、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
州尧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参与战略
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或有)、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鹏
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州尧旺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州尧旺、中证投资(如
有)符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