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1593-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苏州市新广益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广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深证上〔2025〕267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
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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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
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
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0,148,000 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 146,864,000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约为 25%。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7,343,2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
购协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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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拟认购金额 拟认购股数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上限(万元) 上限(股) (月)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保荐人跟投子公
称“中证投资”)(或有) 司
发行人的高级管
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
理人员与核心员
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新广益员工资管计
配售设立的专项
划”)
资产管理计划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鹏鼎控股”)
与发行人经营业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景旺电子”)
关系或长期合作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三亚”)
或其下属企业
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尧旺”)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
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20.00%,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10.00%,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或有)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
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十
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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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证投资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591286847J
法定代表人 方浩
注册资本 1,3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2 年 4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户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
经营范围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中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
证券持有中证投资 100%的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和第四章关于“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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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情形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证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证投资总资产 2,918,684 万元,净资产
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
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中
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发
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资管新广益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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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规模:5,900 万元
认购资金上限:5,9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资管计划
劳动关系 拟认购金额
序号 姓名 职位 份额持有 人员类别
所属单位 上限(万元)
比例
合计 5,900.00 100.00% —
注 1: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备案情况
案,经备案的产品编码为 SBHY54,管理人为中信资管。
(4)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根据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对公司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具
备较高发展潜力的核心骨干员工。
经核查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的用工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
除王苏薇为退休返聘人员外,其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5 名份额持有人均与
发行人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王苏薇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发行人签署退休返
聘协议;以上 6 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处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不存在通过突击入职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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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的资格。
(5)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新广益员工资管计
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购
对象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各认购对象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参与人员认
购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
的投资方向。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新广
益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
接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的获配股票限售期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新广益员工资管
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
规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鹏鼎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鹏鼎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0855050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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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沈庆芳
注册资本 231,805.1016 万元
营业期限 1999 年 4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海秀路 2038 号鹏鼎时代大厦 A 座 27 层
生产经营新型电子元器件、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精密模具及其零件、
各类印刷电路板、电子信息产品板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及其板卡的批发、
经营范围 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从事 A002-0061 宗地
(即“鹏鼎时代大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销售;物业管理;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经核查鹏鼎控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鹏鼎控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鹏鼎控股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鹏鼎控股的股权
结构如下:
鹏鼎控股(002938)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鹏鼎控股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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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837,252,212 79.25%
鹏鼎控股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参与江南新材战略配售。自鹏鼎控股前次战略
配售至本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期间,鹏鼎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鹏鼎控股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 30%的自然人股东。
由于鹏鼎控股为上市公司,自 2025 年 3 月 20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其控
股股东美港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前十大其他股东变化系基于二级
市场自由交易而发生变动。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鹏鼎控股提供的资料及其披露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美港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港实业”)直接持有鹏鼎控股 66.19%的股份,为鹏
鼎控股的控股股东。
美港实业系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臻鼎控股”,台湾上市
公司,证券代码 4958.TW)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因此,鹏鼎控股的间接控股股
东为臻鼎控股。臻鼎控股第一大股东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鸿
海集团”,台湾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2317.TW)的全资子公司 Foxconn (Far East)
Limited,鸿海集团无实际控制人;鸿海集团在臻鼎控股 7 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
一席,且鸿海集团并未将臻鼎控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仅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
因此臻鼎控股无实际控制人,则鹏鼎控股亦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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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略配售资格
鹏鼎控股为全球范围内少数同时具备各类 PCB 产品研发、设计、制造、销
售与服务的专业大型厂商,拥有优质多样的 PCB 产品线,主要产品范围涵盖
FPC、SMA、SLP、HDI、Mini LED、RPCB、Rigid Flex 等多类产品,并广泛
应用于通讯电子产品、消费电子及计算机类产品以及汽车和 AI 服务器、光模块、
高速计算机等产品,具备为不同客户提供全方位 PCB 电子互联产品及服务的强
大实力,打造了全方位的 PCB 产品一站式服务平台。
鹏鼎控股长期深耕智能手机及消费电子领域,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卓
越的量产制造能力以及稳固的客户基础。2024 年以来,全球知名品牌纷纷加速
推出 AI 手机、AIPC、AI 眼镜等端侧 AI 产品,鹏鼎控股依托多年积累的行业
优势与技术经验,迅速抢占 AI 端侧 PCB 市场,成为该领域的主要供应商。2024
年,鹏鼎控股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通讯用板领域实现营业收入 242.36 亿元,
同比增长 3.08%;消费电子及计算机用板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97.54 亿元,同比
增长 22.30%,其中 AI 端侧类产品收入占比已超过 45%。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鹏鼎控股总资产 479.25 亿元,净资产 328.66 亿元,
为大型企业。
鹏鼎控股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江南新材(603124)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
鹏鼎控股自 2010 年 9 月起与发行人开始业务合作,具体合作业务包括抗溢
胶特种膜、强耐受性特种膜业务和其他业务。
根据鹏鼎控股与发行人签署的《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鹏鼎控
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鹏鼎控股与发行人的合作内容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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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供应链合作。鹏鼎控股将与新广益的合作关系提升到协同合作、创新
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对新广益的战略支持。在供应链管理体系的持
续优化中,鹏鼎控股合理规划采购体量及进度,与新广益充分互动,共同提高
供应链协同性及响应能力,互为合作创造最佳条件;
B、产品开发与技术合作。鹏鼎控股将新广益视为核心供应商之一,倡导
互惠互利及共同发展;积极推动与新广益在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研发上的合
作,促进新广益产品质量与产品性能的不断提升;
C、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将依托
已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鹏鼎控股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鹏鼎控股及其主要股东与发行人、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鹏鼎控股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鹏鼎控股的流动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鹏鼎控股出
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鹏鼎控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鹏鼎控股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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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经核查景旺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景旺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681436
法定代表人 刘绍柏
注册资本 98,478.4137 万元
营业期限 1993 年 3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 166 号
生产经营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核查景旺电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景旺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景旺电子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景旺电子的股权
结构如下:
景旺电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603228),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景旺电子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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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阿尔法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信息科技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627,847,914 63.75%
景旺电子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参与江南新材战略配售。自景旺电子前次战略
配售至本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期间,景旺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景旺电子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 30%的自然人股东。
由于景旺电子为上市公司,自 2025 年 3 月 20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控股
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因减持、可转债转股
赎回及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导致持股数量及比例发生变动;前十大其他股东变化
系基于二级市场自由交易而发生变动。自景旺电子前次战略配售至 2025 年 9 月
景旺电子控股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计
持股比例由 63.00%变更为 56.86%。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景旺电子提供的资料以及其披露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深圳
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鸿永泰”)、智创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创投资”)分别持有景旺电子 28.44%、28.42%的股权,为景旺电子
的控股股东。刘绍柏、黄小芬、卓军为景旺电子实际控制人。其中,智创投资为
景旺电子实际控制人之一卓军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景鸿永泰、智创投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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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奕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绍柏、黄小芬、卓军、刘羽为一致行动
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景旺电子成立于 1993 年,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228),
专业从事印制电路板及高端电子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是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广东省印制电路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深圳市电路板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单位。公司产品覆盖多层板、厚铜板、高频高
速板、金属基电路板、双面/多层柔性电路板、高密度柔性电路板、HDI 板、刚
挠结合板、特种材料 PCB、类载板及 IC 载板等,是国内少数产品类型覆盖刚
性电路板、柔性线路板和金属基电路板的厂商。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新一代信
息技术、汽车电子、通信设备、消费电子、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工业控制、安
防等领域。凭借良好的产品品质和服务,景旺电子与全球众多知名客户建立长
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业务遍及全球。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在国内外拥有广东深圳、广东龙川、江西吉水、
江西信丰、珠海金湾、珠海富山、泰国巴真府(在建)7 大生产基地,在海内外
设立多个办事处,实现了跨区域、差异化、可持续供应的国际化战略布局。2024
年销售收入 126.6 亿元,在全球印制电路板行业排名第 10 位,连续五年的年复
合增长率超过 23%,全球超过 19,000 名员工。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景旺电子总资产 227.58 亿元,净资产 129.60 亿元,
大型企业。
景旺电子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江南新材(603124)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
景旺电子自 2012 年 3 月起与发行人开始业务合作,具体合作业务包括抗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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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特种膜、强耐受性特种膜业务和其他业务。
根据景旺电子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景旺电子与发行人的
合作内容如下:
A、供应链保障合作。景旺电子将与新广益的合伙关系提升到协同合作、
创新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对新广益支持。同等条件下,景旺电子愿
优先采购新广益产品,以支持新广益发展;
B、产品开发与技术合作。景旺电子将积极参与新广益在新产品的开发、
新技术研发上的合作,促进新广益产品质量与产品性能的不断提升;
C、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将依托
已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合作。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景旺电子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景旺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景旺电子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景旺电子的流动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景旺电子出
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景旺电子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景旺电子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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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阳光三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阳光三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8MAA99Y4275
法定代表人 张友权
注册资本 3,3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22 年 3 月 11 日无固定期限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科研 B 栋 5 层
注册地址
K509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离岸贸易经营;进出口代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
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
经营范围
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软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器
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
路制造;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
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经核查阳光三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阳光三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阳光三亚股权结构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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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阳光电源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阳光电源的股权结构
如下: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300274)为深圳交易
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阳
光电源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产品-005L-CT001 沪
合计 924,598,739 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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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战略配售由阳光三亚而非阳光电源参与,主要系阳光电源集团内部将
阳光三亚定位为对外投资的资金输出窗口,战略配售投资归口于阳光三亚,便
于公司内部统一进行管理,提升内部运营效率。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阳光
电源持股比例超过 30%的自然人股东为实际控制人曹仁贤,根据其出具的承诺
函,本次阳光三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阳光电源持有阳光三
亚 100%的股权,为阳光三亚的控股股东。曹仁贤先生直接持有阳光电源 30.46%
的股权,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曹仁贤先生为阳光三亚的实际控制
人。
(4)战略配售资格
阳光电源(股票代码 300274)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太
阳能、风能、储能、氢能、电动汽车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
阳光电源 2024 年光伏逆变器全球发货量 147GW
服务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蝉联全球第一,储能系统全球发货量 28GWh 且累计装机量位居全球第一,是
新能源领域储能与逆变器赛道的标杆企业,行业影响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强劲。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阳光电源总资产达 1,206.75 亿元,净资产达 482.00
亿元。2025 年 1-9 月阳光电源实现营业收入 664.02 亿元,净利润 119.54 亿元。
因此,阳光电源为大型企业。阳光三亚为阳光电源的全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阳光电源、阳光三亚近年来
未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阳光电源自 2025 年 3 月起与发行人开始业务合作,具体合作业务包括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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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材料、强耐受性特种膜业务和其他业务。阳光三亚与发行人之间尚未直接开
展合作。
根据阳光电源、阳光三亚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阳光
电源、阳光三亚与发行人的合作内容如下:
A、业务合作:双方共同推进新能源特种材料在储能、光伏场景的降本及
国产化。发行人在抗溢胶特种膜、强耐受性特种膜、光伏胶膜等领域拥有技术
和成本优势,其产品可适配阳光电源储能系统 BMS 柔性线路板、光伏逆变器
PCB 制程需求,能够提供高性价比的材料解决方案,较好地契合阳光电源降本
与供应链自主需求;双方努力推进材料产品合作与技术资源分享,交流特种膜
在新能源场景的应用技术路线,挖掘重点合作产品,通过联合优化材料性能、
探索规模化采购路径,共同提升阳光电源储能及光伏产品竞争力。
B、产业链协同: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阳
光电源在储能系统集成、光伏电站建设等项目中出现特种材料需求时,阳光电
源可向发行人分享相关项目信息;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发行人
开发出适配新能源场景的新型特种材料,可主动推荐给阳光电源,并积极促成
双方在上述材料方案上的测试、验证及业务合作。
C、资本和政策支撑:双方举行定期会议,进一步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产
业链降本、新材料应用、供应情况更新及产业资本合作等主题的框架落地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在新能源特种材料、储能配套材料等领域,双方合作探索共设
产业基金,用于支持发行人新材料研发扩产、阳光电源供应链上游优质企业培
育,实现产业联动和生态整合;共同培育孵化聚焦新能源材料创新的新兴技术
企业,推动技术成果快速转化。阳光电源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参控股的金融服
务平台以及各类资本运作手段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再融资业
务咨询、产业链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等,助力发行人进一
步发挥资金优势,扩大产能与研发投入,进一步做强做大。发行人可积极发挥
其在特种材料领域的技术、研发团队及专利储备优势,通过“技术+资金”联动
效应,为阳光电源提供材料技术迭代支持、联合研发人才共享,并协助阳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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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联合申报新能源材料相关的政策扶持项目,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阳光三亚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 2025 年 10 月财务报表,阳光三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承诺,
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阳光三亚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阳光三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苏州尧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苏州尧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市尧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1WY2JP43
法定代表人 黄强
注册资本 12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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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2018 年 7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官渡路 522 号 1 幢 22 楼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苏州尧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尧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
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苏州尧旺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苏州尧旺的股权
结构如下:
自苏州尧旺成立至今,其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金控集团”)持有苏
州尧旺 100%的股权,为苏州尧旺的控股股东。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直接及间
接合计持有吴中金控集团 100%股权,因此,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为苏州尧旺
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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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略配售资格
吴中金控集团由吴中区委、区政府发起设立。作为苏州市吴中区大型国有
资本运营综合体,集团及下属公司核心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商业保
理、科创载体建设运营等多元业务板块。吴中金控集团是吴中区政府重大产业
投资的执行主体,是多个大型基金的重要出资人,通过在新材料、新能源、半
导体、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领域广泛投资布局,积极培育战略新兴产业,为国
内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吴中金控集团总资产
为 56.88 亿元,净资产为 26.66 亿元,2025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14 亿元。
因此,吴中金控集团为大型企业。
苏州尧旺为吴中金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主要
业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咨询服务等,重点关注一级半、二级市场以及并
购等相关投资服务业务。因此,苏州尧旺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苏州尧旺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联合动力(301656)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
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与发行人的合作内容如下:
A、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将为新广益提供下游场景赋能,助力开拓新
市场。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将依托自身产业投资版图
和平台资源,为新广益定向链接下游企业:①推动其高净化精密胶膜、特种保
护膜等产品,与新能源汽车电子核心部件、第三代半导体封装等领域的吴中金
控集团、苏州尧旺被投企业形成配套,有望切入新能源汽车电子、第三代半导
体封装等高价值赛道。②针对新广益正在拓展的光伏胶膜、新能源锂电材料等
业务,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通过组织供需对接会等形式,协助新广益与区
域内光伏组件及动力电池领域企业精准对接,加速产品验证与订单转化,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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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新兴业务的市场培育周期。③借助吴中区机器人产业集群优势和吴中金控
集团、苏州尧旺管理的机器人基金平台,推动新广益的产品在智能机器人的生
产场景中进行测试应用,助力其在工业与服务机器人领域打开新的增长空间。
B、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将发挥地区金融产业引导作用,为新广益提
供资金链、政府关系协调、政策支持、人才吸引、成果转化等综合性服务。新
广益是吴中区新材料产业链龙头企业,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作为区属国有
投资平台已为新广益积极协调载体、土地、资金等政府资源及政策,助力其在
产业链中持续巩固市场地位。此外,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既是哈工大苏研
院、苏州大学等多支国内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基金的发起方与
投资方,也是同济大学苏州研究院、浙江大学智能产业孵化中心(均落地于吴
中区)等机构的重要合作方,未来将进一步为新广益提供国内领先的科研资源,
通过深化技术交流推动其技术迭代与产品研发提速,并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
建设、产业链成果转化等领域持续提供合作支持。
C、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将通过资本生态圈为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
旺的产业链并购、技术升级赋能。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作为立足吴中,面
向全国的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已构建涵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金融招商等多
元化资本运营体系。吴中金控集团、苏州尧旺聚焦吴中区现代产业布局,深耕
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目前已累计发
起、管理和参与基金数量 75 支,总规模超 560 亿元,通过多元投资模式,已累
计投资企业超 600 家,覆盖 PE、VC、天使等全阶段。未来吴中金控集团、苏
州尧旺将联动自身“母基金+直投”构建的产业生态网络,为新广益在产业链并
购、核心技术收购等战略动作中,提供资本注入与资源对接的双重支撑,加速
其产业布局落地与技术升级进程。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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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关系
根据苏州尧旺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苏州尧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如下:
苏州吴中天凯汇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凯汇瑞”)
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0.58%的股权;苏州尧旺控股股东吴中金控集团直
接持有天凯汇瑞 23.75%的出资份额,天凯汇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市吴中金
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吴中金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吴中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高新”)为发行人股东,
持有发行人 0.58%的股权;吴中金控集团以及吴中高新的控股股东苏州吴中高
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控制的企业。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苏州尧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苏州尧旺的说明,苏州尧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的决策结果,履
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
输送的行为。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苏州尧旺提供的 2025 年 7 月财务报表,苏州尧旺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苏州尧旺出具的承诺,
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苏州尧旺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苏州尧旺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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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或有)。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
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经核查,中证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中证投资出具的《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如满足《业务实施细则》第四
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中证投资作为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承诺中证投资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的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在询
价日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中证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
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承诺不参与本次公
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数量的证券。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证投资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以及第四章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
经核查,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资管代表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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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配售协议。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资管已出具《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中
信资管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中信
资管为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同时为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控制主
体;对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相关股东权利行使安排、发行人股
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的独立运营均具有实际支配权;资
管计划作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
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公告披露外的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
发行债券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且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
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
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承诺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不参与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
的发行人证券,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
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出具《关于参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承
诺其委托中信资管设立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其均为本次配售证券的最终实际持
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筹
集的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新广益员工资
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承诺其通过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
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经核查,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州尧旺均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
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州尧旺已分别出具《关于苏州市新广益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
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
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符合《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
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证券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
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承诺作为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
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
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
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承诺
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
苏州尧旺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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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出具《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
人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
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参与
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
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
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
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或有)、新广益
员工资管计划、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州尧旺配售股票不存在《业
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司(或有),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相关规定;中证投资(或有)、新广益员工资管计划、鹏鼎控股、
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州尧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业
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
关规定,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或有)、新
广益员工资管计划、鹏鼎控股、景旺电子、阳光三亚、苏州尧旺配售股票不存在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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