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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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2025—075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26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姜长龙、王尽晖、金明:
  经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或公司)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 1.80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母净资产的 10.93%,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总经理王尽
晖、董事会秘书金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泉阳泉、姜长龙、王尽晖、
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
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同时加强对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
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吉
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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