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25-040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12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息港6栋3楼会议室。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共 2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5,298,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2.6202%(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73,8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20%。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根据合并统计结果,不存在重复投票的情形。
其中董事袁雄贵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754,3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3%;反对2,373,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0%;弃权170,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0,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443%;反对 2,373,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062%;
弃权 170,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729,4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6%;反对2,419,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8%;弃权149,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05,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130%;反对 2,419,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046%;
弃权 14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2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961,9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4%;反对2,156,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9%;弃权179,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7,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398%;反对 2,156,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78%;
弃权 179,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2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964,0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34%;反对1,868,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1%;弃权465,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9,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762%;反对 1,868,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546%;
弃权 465,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9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737,9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87%;反对2,103,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7%;弃权456,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3,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603%;反对 2,103,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16%;
弃权 456,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8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975,3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42%;反对1,863,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94%;弃权459,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51,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719%;反对 1,863,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680%;
弃权 459,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0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970,3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94%;反对1,87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9%;弃权455,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46,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853%;反对1,872,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39%;弃权455,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967,5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2,121,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7%;弃权209,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3,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368%;反对 2,121,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417%;
弃权 20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1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967,5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68%;反对1,873,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6%;弃权456,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3,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368%;反对 1,873,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551%;
弃权 456,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81%。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949,9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00%;反对1,878,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4%;弃权469,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5,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320%;反对 1,878,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17%;
弃权 46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63%。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投票表决,同意102,763,0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25%;反对2,074,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7%;弃权460,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8,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950%;反对 2,074,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224%;
弃权 460,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许智律师、徐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