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25-161
债券代码:110098 债券简称:南药转债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12 月 25 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5 年 12 月 25 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 元(人民币,下同)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南药转债”或“可转债”)将于
利息。根据《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
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将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T+4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7 月 1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
年 12 月 24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南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
率为 0.2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2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药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
额为 0.2 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 0.16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南药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 100 元的可转债
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 0.2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名称: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公司战略与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 55 号 2 幢
联系电话:025-8455265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叶佳雯、刘蕾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联系电话:010-85156379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刘兆印、王刚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联系电话:025-58519322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