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5 证券简称:蓝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42,812,112 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为 38 户,占
公司总股本的 41.1655%,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因 2025
年 12 月 20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并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本的比例为 23.7072%,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61,034,245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28%。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成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公司股本总额由 80,000,000 股变更为 104,0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
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4,655,482 股;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
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份总额为 104,0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有
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78,000,000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1)自本人/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王英海、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汉杰、王满承
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
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披露
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下限和股数应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本企业确
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无其他特
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限售
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
况。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年 12 月 20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
序 限售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称 上市流通股 备注
号 类型 股份总数 售数量
份数量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首发前
限售股
限售股
杭州御硕创业
首发前
限售股
(有限合伙)
义乌科发创业
首发前
限售股
(有限合伙)
义乌浙科汇富
首发前 企业管理咨询
限售股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杭州城田创业
首发前
限售股
(有限合伙)
杭州湘誉股权
首发前
限售股
(有限合伙)
首发前 浙江真爱企业
限售股 管理有限公司
首发前 杭州全盈投资
限售股 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协创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首发前
限售股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42,812,112 42,812,112 40,974,622
注:
员,根据相关规定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股东王文君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不再担任监事,其所持有股份锁定期至 2026 年 2 月 11 日。
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1,134,308 股,其中冻结股份数量 1,134,308 股,以上股份解
除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其余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股 78,000,000 75.00 -42,812,112 35,187,888 33.8345
其中:首发前限售
股
高管锁定股 0 0 +703,182 703,182 0.6761
二、无限售流通股 26,000,000 25.00 +42,108,930 68,108,930 65.4894
总股本 104,000,000 100.00 0 104,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
议。
六、备查文件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