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22: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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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一)标的公司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
  标的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基础设施数智化服务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
政策的发展方向。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
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
市或禁止类的行业类型,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
  (二)标的公司能够通过创新、创意、创造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面向城市交通、轨道交通、公路交通、水环境、建
筑智能体等基础设施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一系列技
术自主研发的 eCityOS 基础设施数智化平台、行业数智化应用以及数智化装备等
软硬件产品,融合智慧城市系统集成项目建设,为城市交通、轨道交通、公路交
通、水环境、建筑智能体等基础设施领域提供涵盖自主软硬件产品、数智化系统
集成、运维服务、技术服务的数智化解决方案。
  在基础设施行业数智化转型升级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标的公司顺应行业趋势,
进一步提出了双业务驱动 3.0 战略,发展基础设施数智化解决方案和基础设施数
智化平台与装备两大业务条线,在原有以自主软件和数据服务为核心的解决方案
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沉淀经验,融合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
技术,发展自主研发的软硬件产品,形成基础设施数智化平台与装备业务,既可
以运用到原有系统集成等业务中,提升解决方案适配性和实施效率,也可以单独
对外销售,满足客户各种场景需求,从而创新性、创造性解决行业客户需求。
  标的公司具备强劲的研发实力,组建了成熟的研发团队,曾获得浙江省科学
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科学技术一等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
奖等重要奖项。同时,标的公司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数智化行业相关领域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并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科技项
目。标的公司通过创新、创造、创意,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等新兴技术持续进行行业应用研发,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
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进而实现业务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并
形成示范效应,具备创业板要求的“三创四新”的特征,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综上,标的公司所在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内,且不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中原则
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
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以及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26.537              21.230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              23.983              19.186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             22.995              18.396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经交易各方协商决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9.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
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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