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内蒙古福瑞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
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且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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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 1 名,负责召集组员并作好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 负责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战略合作签署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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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
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
议案。
会议采用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通知方式时,应做好书面记录,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
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表决;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
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
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电子通信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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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表决方式,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
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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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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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