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
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中所列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重大信息、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重大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公司内幕信
息尚未公布前,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要求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
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规定的报纸或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
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
度》约束。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
管。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有关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相关人员,在有利于
信息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录入或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
滞留现场。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采取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应由相关人当场销毁。
第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
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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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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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