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
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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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内
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
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主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审计部负责人有权
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
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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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
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
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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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
序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基建工程的
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
(六)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
效果;
(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公司总经理)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
导人员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八)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审查其经营业
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
(九)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
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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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
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
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
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汇报。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
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
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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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
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
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
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 在会计报表上的披
露是否合理;
(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
确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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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
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
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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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
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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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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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
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
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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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所依据的材料;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
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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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
单位(部门)不得拒绝。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
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
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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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
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
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
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
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部
门)。涉及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应当抄送被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应当在开展审
计前即时送达。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
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收集充分、可靠、
相关、有用的信息,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
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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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
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
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
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
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应在七日(节假日不顺延)内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
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在补充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四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发布给那些能保证对审计结果进行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
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职位的人员。审计报告也应当发布给被审计单位的适当
管理层。并报送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报告中的意见和决
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的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审计调查回访制。建立从问题发现到整改、
从立项到销项的全过程的管理闭环,加速审计成果转化。审计调查回访主要检查被审计单
位(部门)按审计报告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档案管
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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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
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审计部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究其法律责任,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报告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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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追究其法律
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包
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确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制度中“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方”、“关联人”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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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