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 11、福瑞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的工作规程(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22: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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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的工作规程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的工作规
  程(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建
设,夯实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报信息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
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
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福瑞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
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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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审计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
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
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
务报告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
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
决议。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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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特殊情
况下,相关时间节点由董事会秘书重新调整确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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