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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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
主要依据,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董事薪酬方案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方式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
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
酬。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即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授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所得。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的相
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
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求,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
长期激励。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薪
酬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服务于经营战略,随经营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以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公司可按照以下依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六)个人绩效达成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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