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路通: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21: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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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Leqee Group Limited股权和乐麦信
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
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
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本次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
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其过户或者转移标的资产不存在内部
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
情况。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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