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连续、稳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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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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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
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
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的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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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司
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
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
瑕疵等情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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