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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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强化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
升投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开展的各类对外投资活动。本制度所称对外投
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战略发展目标、获取未来经济利益或其他权益,将货币资金、
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源投入被投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项
目、金融产品等)的各类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要求,
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基础。
(二)合规性原则: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保障投资行为的规范运作。
(三)战略性原则:紧密围绕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聚焦主营业务核心
领域及产业链延伸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偏离核心发展轨道。
(四)效益性原则:以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进行充
分的效益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备合理的回报预期。
(五)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与防控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
全面、审慎的论证,强化过程监控,有效规避、分散和化解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投融资中心作为投资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执行职能部门,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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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投资规划制定、项目筛选论证、流程推进、投后管理等工作,对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及董事会负责,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与类型
第五条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主要涵盖以下类型,各类投
资需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与第三方
开展合资合作经营、收购兼并境内外企业股权或资产、对现有被投资企业进行增
资扩股、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等权益性投资行为。
(二)风险性投资:包括在境内外证券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债券、基金、期
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参与新股申购、可转债申购等具
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投资活动。
(三)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自有闲置
资金(非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包括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高风险投资活动,确因战略
发展需要开展的,需经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制定专项风险防控方案。
第三章 投资职责分工
第七条 投融资中心作为投资管理部门,在投资事项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年度投资规划及中长期投资发展纲要,按流程报办公会审议、董
事会备案或审批。
(二)多渠道搜集投资项目信息,完成初步筛选并建立、动态管理备选项目
库。
(三)牵头开展或协调外部机构完成项目尽调与可行性研究,编制相关报告
并制定投资方案;组织内部联合评审、优化方案后,按权限启动报批并跟踪实施。
(四)负责已投项目日常跟踪、投后检查与风险预警,编制投后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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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并推进实施,统筹投资资金使用与监管。
(五)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全流程资料归档;配合开展信息披
露、内部审计工作,完成管理层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投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在投资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一)财务中心:负责投资项目账务处理与财务风险评估;协助投融资中心
资金筹措的财务支持,跟踪投后财务状况,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二)战略发展中心:参与投资规划编制评审,论证重大项目战略可行性;
研究行业动态提供战略指引,参与投后评价。
(三)合规法务中心:审核投资项目合规性与法律风险,起草审核修改相关
法律文件;参与尽调提供法律意见,监督投资活动合规执行。
(四)业务部门:为投资标的提供业务协同性、产品、技术等业务层面专业
意见。
(五)人事行政中心:负责被投企业核心人员人事管理;办理控股子公司工
商相关手续,管理投资相关公章证照。
(六)董事会办公室:统筹投资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组织董事会/股东会会
议并归档资料,对接监管机构、投资者,保管决策及披露档案。
(七)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定期 / 不定期专
项审计,出具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流程
第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分级对外投资决策授权体系,明确各决策机构(股
东会、董事会、办公会)的对外投资决策权限。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在对应权
限范围内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条 投资决策权限划分标准:
(一) 办公会审议权限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均需先行提交办公会审议。
(二) 董事会审议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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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三) 股东会审议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需遵循以下规范流程,各环节资料需完整归档:
(一)项目立项:投融资中心对备选项目初步论证并填报立项申请表,按权
限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批后组建专项项目小组,负责后续尽职调查与可行
性研究。
(二)尽职调查与可行性研究:专项小组组织或聘请外部中介开展全面尽调
并形成报告,同步开展可研与财务测算编制可研报告;重大项目需组织外部专家
论证。
(三)内部联合评审:投融资中心组织多部门评审相关报告及投资方案,重
点审核核心维度并形成签字评审意见,投融资中心据此优化方案。
(四)项目报批:投融资中心整理完善全流程资料,按决策权限报对应机构
审批;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准备材料并按程序组织审议。
(五)项目实施:投融资中心牵头协同多部门推进,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及相
关手续办理;各其他中心按照职责推进各自中心向下的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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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验收与归档:项目实施完成后,投融资中心组织验收并形成报告,
核查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等情况;验收通过后整理全流程资料归档建册。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投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覆盖投资项目的
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
(一)事前风险防控:所有投资项目须完成充分尽调与可行性论证,未达要
求者严禁审批;高危投资项目需制定专项防控方案,明确预警指标与止损措施。
(二)岗位分离管控: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投资相关关键岗位不
得一人兼任,构建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三)事中风险监控:多部门动态监控项目进展与资金使用,异常情况立即
预警处置;高危项目严守止损线,触及后需立即执行并汇报。
(四)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
核查合规性等核心内容;出具报告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投后管理是保障投资效益、控制投资风险的关键环节,投融资中
心作为投后管理牵头部门,需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
(一)专人负责制:每个已投项目由投融资中心指定专人作为投后管理负责
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建立投后管理台账,记录项目进展、财务数据、
重大事项、风险情况等信息。
(二)日常跟踪管理:投后管理负责人定期与被投资企业沟通,跟踪其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重大项目进展、行业环境变化等情况;对于控股子公司,通过
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参与其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保障
公司合法权益。
(三)定期报告机制:投融资中心每季度编制相关报告,报送总经理、董事
长及董事会;对于出现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的项目,需及时编制专项报告,上报
相关决策机构。
(四)项目后评价:投资项目投入运营满 1 个会计年度后,投融资中心组织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对项目的投资决策、实施过程、运营效益、风险控制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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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全面复盘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为后续投资决
策提供参考;后评价结果需报董事会备案。
(五)投资处置管理: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回投
资、转让投资等处置措施:
(1)按照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约定,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因发生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重大调整等)导致项目无
法继续经营;
(4)《公司章程》或合作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终止情形出现。
(1)投资项目经营方向已明显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相背离;
(2)投资项目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发展前景,继续持有将可能导
致公司更大损失;
(3)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急需补充流动资金;
(4)其他经决策机构认定需要转让投资的情形。
投资处置方案的审批权限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一致,具体实
施由投融资中心牵头负责。
投资处置过程中,需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确保处置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投融资中心、财务中心、合规法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参与投
资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决策、实施及投后管理过程中,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对未公开的投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决策过程、
财务数据、合作方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严禁泄露未公开信息,严禁利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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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投
资活动、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
公司遭受损失,或泄露未公开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包括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追究经济责任(如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如警告、降职、撤职等);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本制度与后续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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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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