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科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2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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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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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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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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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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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且包含送红股或者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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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至(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公司可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南的规定编制。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
《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
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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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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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三十)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三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如下: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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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提供或
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影响的其他日常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四)提供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不管金额
大小,均应及时对外披露;
  (五)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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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六)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七)相关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需要累积计算或需要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从其规定。
  (八)其他重大事件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
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
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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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
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更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
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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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
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送达全体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
法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草拟的临时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修订,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对外披露该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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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现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的,应当指定专人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秘书收集相关材料。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
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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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等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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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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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
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
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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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及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
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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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明确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同时,
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
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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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对公司披露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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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
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
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
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十二章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
                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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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
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
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
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江苏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第 21页,共 22 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范围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江苏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
作废。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22页,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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