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广东华鑫金
属资源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白银华鑫九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75.00%股权,并
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所涉及的标的
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形。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解除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
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形。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解除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
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