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广东华鑫金
属资源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白银华鑫九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75.00%股权,并
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保证本次
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就上述事项签署了相关承诺。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说明。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