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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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致非字(2025)第0008-2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丛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江
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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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 在《 证 券时 报》 及 公 司 指 定信 息 披 露 网站 巨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3:00 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具 体 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00,577,071 股的 23.4088%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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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433,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758% ;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36,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7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06,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754%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为:
同意股数 93,560,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
反对股数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 ;弃权
股数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6,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96% ;反对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94% ;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0% 。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股数 93,560,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
反对股数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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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6,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96% ;反对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94% ;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0% 。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股数 93,560,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
反对股数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2% ;弃权
股数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6,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96% ;反对 17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94% ;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0% 。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7,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4185% 。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0,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5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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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6,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3866% 。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6,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3864% 。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7,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4008% 。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6,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3918% 。
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9,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4745% 。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6,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389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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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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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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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朱网祥
经办律师:杭仁春、丛宾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