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2025]第 120 号
致: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或“公司”)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春天委托,指派蒲文茜、吴安崎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青海春天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青海春天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所网站公告了《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议
案具体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通知》的公告时
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 14:30 时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
区经二路 12 号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雪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主持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法律意见书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以下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21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2,139,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3563%。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议案进行记名
投票表决,同时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分别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有效。
四、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的数据进行
合并统计后作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为 271,510,53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
的 0.2246%;弃权股份数为 17,80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数的 0.006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份数已超过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数的三分之二。
法律意见书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所律师认为,青海春天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议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决议的详细内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