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优迅股份 股票代码:688807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UX IC CO., LTD.
(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52 号 40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迅股份”“本公司”“发行人”
“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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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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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
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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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10%限售期为 6 个月。除
上述锁定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及其控制的科迅发展、芯优迅、
芯聚才、优迅管理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延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
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
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
股数量为 15,035,656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8.79%。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
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58.09 倍。
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市销率水平具体
如下:
T-3 日股 2024 年营 2024 年扣 2024 年扣 对应 2024 2024 年静 2024 年静
证券
证券代码 票收盘价 业收入 非前 EPS 非后 EPS 年的静态 态市盈率 态市盈率
简称
(元/股) (亿元) (元/股) (元/股) 市销率 (扣非前) (扣非后)
SMTC.O 先科电子 72.83 9.09 -1.7495 -1.7495 7.41 - -
MACOM
TECHNOLO
MTSI.O 177.91 7.30 1.0257 1.0257 18.27 173.45 173.45
GY
SOLUTIONS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 20.02 371.05 470.23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 日(T-3 日)。
注 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注 2:
注 3:先科电子、MACOM TECHNOLOGY SOLUTIONS 对应各指标均以美元计价,截
至北京时间 T-3 日收盘。
注 4:先科电子、盛科通信-U、裕太微-U、源杰科技 2024 年扣非前后的归母净利润均
为负,故计算市盈率均值时均予以剔除;可比公司市销率算术平均值计算剔除极值盛科通信
-U、源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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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价格 51.6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摊薄后静态市销率为 10.07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4 年平均静态市销率 20.02 倍;本次发行价格对应
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60.27 倍,高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平均静态市盈率。
公司 2024 年静态市销率、静态市盈率均低于可比公司同期平均水平,但仍
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与行业风险
随着全球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持续放缓,贸易保护主义及国际经贸摩擦风险
仍将存在。集成电路是高度全球化的产业,从上游供应链来看,公司晶圆、EDA
软件、测试设备等供应商主要为境外企业,在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如果进口关税
上升,将导致公司采购成本大幅增加。在极端情况下,贸易摩擦可能导致公司无
法向境外企业采购,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从下游应用市场
来看,公司直接客户及终端客户同样会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导致其需求降低,
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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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成电路设计服务行业正快速发展,良好的前景吸引了诸多国内企业进
入该领域,行业内厂商则在巩固自身优势基础上积极进行市场拓展,市场竞争预
计日益激烈。在此趋势下,若未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
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服务和产品创新,则公司可能在全球市场竞争
中丧失竞争优势,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集成电路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
政策以推动我国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增强行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若未来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将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二)技术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终端客户对
产品个性化需求的不断提高,行业中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公司需要根据技
术发展趋势和终端客户需求,不断升级更新现有产品并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从
而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保持技术先进性和产品竞争力。
如果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新产品规划
偏离下游需求,或者研发效果不及预期、产品未能及时实现技术迭代,导致未能
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则公司可能面临丧失技术优势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集成电路行业具有技术密集性特征,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之一。通过多年的研发和技术积累,公司形成了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目
前已掌握深亚微米 CMOS、锗硅 Bi-CMOS 双工艺技术能力,具备从单通道
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但未来如果因个别员工保管不善、工
作疏漏、外界窃取等原因导致核心技术泄密,将会影响公司的技术优势。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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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未来与第三方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由于对知识产权
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导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关键技术人员是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也是
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保持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集成电路设计行业
的持续发展,对集成电路关键技术人才的竞争将不断加剧,未来,如果公司核心
技术人员离职,可能对公司产品研发进度、公司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采用 Fabless 模式经营,供应商主要为晶圆代工厂和封测厂。由于集成
电路行业的特殊性,晶圆代工厂和封测厂属于重资产企业、市场集中度较高。报
告期内,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同期采购金额的比
例分别为 86.36%、83.68%、89.47%、84.48%,因此稳定的供应链对公司至关重
要。
目前,公司与境内外晶圆代工厂均有深度合作,若未来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
势、下游行业需求和国际半导体产业链格局等因素变动,导致晶圆及封测产能紧
张甚至断供、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不能按期交货或成本大幅上
涨,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芯片产品的质量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基础。由于芯片产品的高度复杂性,公
司无法完全避免产品质量的缺陷。若公司产品质量出现缺陷或未能满足客户对质
量的要求,公司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
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亦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客户关系等
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公司业务经营与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3,907.23 万元、31,313.3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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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风险。Macom、Semtech 等境外龙头企业产
品线覆盖光通信电芯片、射频芯片、模组及多个领域,业务结构多元,有助于抵
御行业波动风险。与国际厂商相比,公司业务聚焦于光通信电芯片领域,虽然公
司产品应用涵盖接入网、4G/5G/5G-A 无线网络、数据中心、城域网和骨干网等
多领域,但是产品结构相对单一。未来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下
游市场需求或公司自身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不
可抗力导致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整体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3,907.23 万元、31,313.34 万元、
万元、5,491.41 万元、6,857.10 万元、4,168.69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
别为 55.26%、49.14%、46.75%、43.48%,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
当前,公司产品结构以 10Gbps 及以下产品为主,25Gbps 及以上速率产品仍
处于逐步渗透及拓展阶段。随着行业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必须根
据市场需求不断进行技术的迭代升级和创新。如果公司未能正确判断下游需求变
化,或公司技术实力停滞不前,或公司产品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
司产品销量降低、售价下降,从而造成毛利率、经营业绩下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978.43 万元、9,035.85 万元、
应对并做出相应调整,将可能使得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销售采用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兑净损失
分别为-129.53 万元、119.68 万元、210.39 万元、57.47 万元。如果未来受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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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将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较
大的汇兑损失,从而引起公司利润水平的波动,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稳定造成
不利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即征即退政策。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编号为“GR202035100307”,
有 效 期 三 年 , 并 于 2023 年 12 月 再 次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 编 号 为
“GR202335101015”,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相关法规规定,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
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
若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公司不再满足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
策的条件,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内部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柯炳粦与柯腾隆合计控制公司 27.13%表决权,其
中柯炳粦直接持有公司 10.92%股份,同时通过担任科迅发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 4.59%表决权;柯腾隆担任员工持股平台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
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前述三个员工持股平台控制公司 11.63%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稀释至 20.35%,可能出现公司控制
权被第三方收购或其他影响其履行公司决策权和控制权的不利情形,存在一定的
控制权变更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业绩及人员管理稳定产生不利影
响。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收入规模和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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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持续扩张,相应将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内部控制等方面对管理人员提出
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内控体系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公司可
能发生规模扩张导致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公
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未来市场拓展情况等因素做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慎重、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综
合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并在技术、资质、人才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快产品研发进度,推进公司新产品的产
业化落地。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变化、产品市场销售
状况、研发进展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实施情况与公司预测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如
果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
公司可能面临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
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
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
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提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等内在因素的影响,
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投资者情绪、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区域性或全球性
的经济危机、国内外经济社会动荡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
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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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出具《关于同意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5〕239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
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
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88 号)同意,本公司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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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优迅股份 A 股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其中 15,035,656 股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优迅股份”,证券代码为“68880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12 月 19 日
(三)股票简称:优迅股份;扩位简称:优迅芯片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8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035,656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4,964,344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资管优迅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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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乾照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火炬产业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网下有限售期部
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964,344 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
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公司选择的上市
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约为 41.33 亿元。2024 年度,发行人
营业收入为 41,055.9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孰低者为准)为 6,857.10 万元,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
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第一项
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
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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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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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UX IC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柯炳粦
住所 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52 号 402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
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优迅股份作为国内光通信领域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专注于光通信前端收发电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光通信电芯
片是光通信光电协同系统的“神经中枢”。作为光模组的关键元
器件,光通信电芯片承担着对光通信电信号进行放大、驱动、重
主营业务
定时以及处理复杂数字信号的重要任务,其性能直接影响整个光
通信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光模组(包括光
收发组件、光模块和光终端)中,应用场景涵盖接入网、4G/5G/5G-A
无线网络、数据中心、城域网和骨干网等领域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 0592-2518169
传真 0592-2518169
电子邮箱 ir@uxfastic.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杨霞(董事会秘书)/0592-2518169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所持表决权均未超过 30%。任何单一股东所持
的表决权均无法控制股东会或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认定无控
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柯炳粦直接持有公司 10.92%股份,通过担任科迅发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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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4.59%表决权,共控制公司 15.51%表决权;柯腾隆担
任员工持股平台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通过上述三个
员工持股平台控制公司 11.63%表决权。柯炳粦与柯腾隆合计控制公司 27.13%表
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的基本情况如下:
柯炳粦,男,195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律系党总支副书记、讲师、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并兼职律师;1990 年 5 月至
月,任厦门商业购物中心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历任厦门斯坦
利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04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中印胜
欣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 年 2 月至 2024 年 4 月,创立公司前
身厦门科芯微,并历任厦门科芯微及优迅有限董事长、优迅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
柯腾隆,男,1987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年 3 月,任澳大利亚 PCIA 投资管理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厦门乃尔电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销售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24 年
迅股份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
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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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公司的直接股东、间接股东中标记颜色的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
注 2:公司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还分别持有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26.40%、
的份额,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持有公司发行后 2.42%的股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
持有
序 任职 数量 数量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期限 本持股
(万股) (万股) 情况
比例
通过科迅发展间接持
股 0.0050 万股,通过
芯优迅间接持股 详见本上市公
芯聚才间接持股
迅管理间接持股 诺事项”之
通过芯优迅间接持股 行前股东所持
聚 才 间 接 持 股
迅管理间接持股 限以及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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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
持有
序 任职 数量 数量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期限 本持股
(万股) (万股) 情况
比例
通过科迅发展间接持
股 13.8549 万股,通过
副总经理、核 芯聚才间接持股
心技术人员 04.19 17.0829 万股,通过优
迅管理间接持股
通过科迅发展间接持
股 8.1550 万股,通过
总工程师、核 芯聚才间接持股
心技术人员 15.3900 万股,通过优
迅管理间接持股 详见本上市公
通过科迅发展间接持 重要承诺事
股 13.8549 万股,通过 项”之“一、相
副总经理、核 2024.04. 芯聚才间接持股 关承诺事项”
心技术人员 04.19 16.5186 万股,通过优
迅管理间接持股 发行前股东所
通过科迅发展间接持 安排、自愿锁定
股 13.8549 万股,通过 股份、延长锁定
芯优迅间接持股
迅管理间接持股 向等承诺”
通过科迅发展间接持
股 7.3738 万股,通过
迅管理间接持股
董事会秘书、 通过芯优迅间接持股
财务总监 1.2825 万股
注: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
数量=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比例;上述持股数
量未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个别数
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间接持股数
姓名 职务 股数量 数量 股本持股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量(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情况
通过科迅发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展间接持股 “第八节 重要承诺
研发总 通过芯聚才 承诺事项”之“(一)
技术人员 5.8995 万股,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通过优迅管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理间接持股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
同时,柯炳粦、柯腾隆、林智、陈哲、刘伯坤、林永辉、林少衡、章可循、
杨霞通过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式为激励对象通
过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基本情况
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芯优迅直接持有公司 4.28%股份,其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芯优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信用代码 91350200MAC61DXL78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 柯腾隆
成立时间 2022 年 12 月 12 日
认缴出资额 1,50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1,5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22 号 102 室-14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芯优迅共有 41 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具
体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万元)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万元)
合计 1,500.00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芯聚才直接持有公司 4.28%股份,其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信用代码 91350200MAC66JHT4U
执行事务合伙人 柯腾隆
成立时间 2022 年 12 月 22 日
认缴出资额 1,50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1,5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22 号 102 室-15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经营范围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芯聚才共有 47 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具
体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万元)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万元)
合计 1,500.00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优迅管理直接持有公司 3.08%股份,其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信用代码 91350200MA8UT8QX4N
执行事务合伙人 柯腾隆
成立时间 2022 年 4 月 8 日
认缴出资额 525.93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额 525.93 万元人民币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22 号 102 室-16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优迅管理共有 24 名合伙人,除张莉已离职外,
其余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具体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万元)
合计 525.93 100.00%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限售期
号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
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限售期
号
(股) 比例 (股) 比例
优迅股份员工资管
计划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
小计 60,000,000 100.00% 64,964,344 81.21%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流
通股股东
小计 - - 15,035,656 18.79% -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序号 限售期限
姓名 (万股) 比例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合计 4,443.8433 55.55% -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证投资(保荐人中
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为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
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
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序 参与战略配售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号 的投资者类型 (股) 行数量的 (元) (月)
比例
参与科创板跟
关子公司
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
中信证券资管优迅股份员工
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
产管理计划
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 业务具有战略
公司 合作关系或长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 期合作愿景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型企业或其
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 下属企业
有限公司
厦门火炬产业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合计 4,000,000 20.00% 206,640,0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
售的价款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首发
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要求,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跟投比
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中证投资本次获配股数为 800,000 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1,935,733 股,占本次公开发
行股份数量的 9.68%,获配金额 99,999,966.78 元。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资管优迅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11 月 05 日
备案日期:2025 年 11 月 10 日
募集资金规模:10,000.00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10,00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提供的各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
签署的劳动合同,参与该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签署现行
有效的劳动合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发行人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姓
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劳动合同签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份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署单位 (万元) 额比例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武汉芯智光
武汉子公司总
经理
公司
总工程师、核心
技术人员
研发总监、核心
技术人员
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合计 10,000.00 100.00%
注 1: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均为优迅股份及其下属公司,
其中武汉芯智光联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除上述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和员工资管计划外,公司拟引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参与战略配售。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获配 316,069 股,获配金额为
金额为 16,327,969.56 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获配 158,033 股,获配金
额为 8,163,984.78 元;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共获配 126,426 股,获配
金额为 6,531,167.16 元;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共获配 94,820 股,获配金额为 4,898,401.20 元;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
获配 94,820 股,获配金额为 4,898,401.20 元;厦门火炬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共获配 94,820 股,获配金额为 4,898,401.20 元;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获
配 63,213 股,获配金额为 3,265,583.58 元。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六)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优迅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2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
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1.6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60.27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42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0,000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0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9,600,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
者缴款认购 9,600,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6,400,0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6,375,91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4,086 股。本次发
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4,08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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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86 元/股(按 202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1.37 元/股(按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3,3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92,768.83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5]361Z0063 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10,551.17 万元。根
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7,055.80
审计及验资费用 2,100.00
律师费用 792.4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56.60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46.31
合计 10,551.17
注:以上发行费用口径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92,768.8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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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18,57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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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优迅股份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
务报表附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5]361Z0597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
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审
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361Z0012 号),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
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5 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47,500-49,500 41,055.91 15.70%-20.5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200-9,800 7,786.64 18.15%-25.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影响)
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18.15%-25.86%,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增长。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 2025 年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师
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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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
统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
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
汉片区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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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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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10-60838371
传真 010-60837040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戴五七、马锐
项目协办人 刘博瑶
吴小琛、曾文煜、刘翘楚、黄靖义、卢芳菲、刘付鹏、郑邦威、马环
其他经办人员
宇、许艺彬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戴五七,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
师。曾负责或参与了绿康生化、东亚机械、八马茶业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金龙
汽车非公开发行、罗平锌电非公开发行、英联股份非公开发行、中仑新材可转债
等再融资项目;罗平锌电、中利集团等重组收购项目。
马锐,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负
责或参与了弘信电子、绿康生化、东亚机械、兴通股份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厦
工股份非公开及公开增发项目、金龙汽车配股及非公开发行项目、罗平锌电非公
开发行、兴通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中仑新材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罗平锌电、
兴通股份、建发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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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
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在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
前提下,可进行减持:第一,本人承诺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第二,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的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第三,本人不存在依法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
(3)在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本人根据自身需要,
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
权安排;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调整的,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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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5)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科迅发展、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在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
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第一,本企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第二,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第三,本企业不存在依法
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在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根据自身需要,
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
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调整的,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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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5)若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
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董事柯炳粦、柯腾隆、陈涵霖,高级管理人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林智、
刘伯坤、杨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除出现本人依法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外,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
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以及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等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要求。
(6)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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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蔡春生、章可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除出现本人依法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外,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
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以及本人
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要求。
(5)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核心技术人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章可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除出现本人依法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外,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
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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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期满之日
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要求。
(5)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持股 5%以上股东圣邦股份、远致星火、福锐星光、鼓楼创芯、福建展信、
蔡春生、一方建设、陈涵霖、萍妮茹投资、龙驹迅芯、龙驹创进、龙驹创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在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在满足以
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第一,本人/本企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
满;第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本人/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第三,本
人/本企业不存在依法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在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本人/本企业根据自
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时,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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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与一致行动人届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低于 5%的除外。若届时相关减持规则调整的,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相应执
行。
(5)若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上
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
持股 5%以上股东中移基金承诺:
“(1)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时本企业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已满 12 个月,则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
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时本企业取得首发前股份未
满 12 个月,则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首发前股份
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
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相关股份数量和价格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在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
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第一,本企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第二,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第三,本企业不存在依法
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在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根据自身需要,
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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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
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时,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届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除外。若届时相关
减持规则调整的,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相应执行。
(5)若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
企业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其他股东吴晞敏、厦门产投、Jina Shaw、嘉兴宸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
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要求。
(4)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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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若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系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一)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三)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损失。
说明: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在二级市场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现制定有关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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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且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不会迫使实
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
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在触发
稳定股价措施日股票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
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公司已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收盘价
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可以终止实施稳定股
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
的董事(不包括未领薪非独立董事和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
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
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股价所
产生的影响,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并在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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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经有提案权的人士或股
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如根据届时《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回购股份事宜的,则不再召开股东大会。
(2)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
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
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3)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
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公司回购股份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
回购股份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员工激励。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
公司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触发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
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
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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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其符合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
事及其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
条件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书
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买入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买入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拟买入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买入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
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不超
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3)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该等人员就
此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
关主体依据本预案第一部分的约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股价上涨而终止实施稳
定股价措施的,视同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
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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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且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
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
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且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
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付实际控制人
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该实际控制人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款,直至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司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付
该等人员的税后现金分红或税后薪酬中暂时扣留与该等人员通知的各自拟买入
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或薪酬款,直至该等人员履行其义务。
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
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达到《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
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不包括未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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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理人员承诺
实际控制人、董事柯炳粦,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柯腾隆,高级管理人
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林智、刘伯坤、杨霞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达到《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将积极按照《稳定
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承担
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有效。”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
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本次发行上市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的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回购程序,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回购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基准价格
(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若本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
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欺诈发行
股份回购事宜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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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本次发行上市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并且本人被认定对欺诈发行负有
责任的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
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新
股。回购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
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欺诈发行股份回购事宜另有规定的,本人将遵守相关规定。”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详见本节之“(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七)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详见本节之“(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购回承诺”及“(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
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就本次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净资产较发行前将有所增加。由于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
现,总股本及净资产的增加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
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
取相应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一)坚持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竞争力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
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优化、研发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预
算管理,持续提升运营效率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三)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
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四)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订《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增加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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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款,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发行人承诺:
“1.坚持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竞争力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
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优化、研发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预
算管理,持续提升运营效率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
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制订《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在《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增加关于利润分配政策
的条款,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相关
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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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董事柯炳粦、柯腾隆、陈涵霖、罗路、王佐、曾裕峰、刘用铨、邓乃文、周
剑扬,高级管理人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林智、刘伯坤、杨霞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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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
发行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结合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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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但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
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 1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
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任意 3 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得
低于该 3 年年均净利润的 30%,且该 3 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得低于 3,000 万元,
但该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在 15%以上或该 3 年累计研发投入金
额在 3 亿元以上的除外。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
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
红的比例。
(四)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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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利益;
定;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
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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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日起实施。”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
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届时有效的《厦门
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根据上述分红回报规划、利润分配政策及《厦门优迅芯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3)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本人将对符
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督促公司
根据相关决议及时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董事陈涵霖、罗路、王佐、曾裕峰、刘用铨、邓乃文、周剑扬,取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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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前在任监事蔡春生、陈薇、章可循,高级管理人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
林智、刘伯坤、杨霞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届时有效的《厦门
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根据上述分红回报规划、利润分配政策及《厦门优迅芯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3)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本人将对符合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督促公司根据相
关决议及时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股份回
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其中:
(1)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本公司将按照
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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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的,回购价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详见本节之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中介机构承诺详见本节之“(十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详见本节之“(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并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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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本人将督促公
司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
退款。
(2)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的,本人将自行并督促公司
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上
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陈涵霖、罗路、王佐、曾裕峰、刘用铨、邓乃文、周剑扬,取消监
事会前在任监事蔡春生、陈薇、章可循,高级管理人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
林智、刘伯坤、杨霞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时,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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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
作出的承诺事项。
(2)若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作出的承诺
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下同),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道歉。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
已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
进行现金分红(如有)或/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如有)、津贴(如
有),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4)若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作出的承
诺事项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
的承诺事项。
(2)若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
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下同),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道歉。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授权公司停止发放本人
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款(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
承诺事项。
(4)若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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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期间持续有效。”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控制的科迅发展、芯优迅、芯聚才、优迅管理承
诺: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企业
作出的承诺事项。
(2)若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企业作出的承诺
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下同),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道歉。
(3)若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企业作出的承
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
企业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持股 5%以上股东圣邦股份、远致星火、福锐星光、鼓楼创芯、福建展信、
一方建设、萍妮茹投资、龙驹迅芯、龙驹创进、龙驹创合、中移基金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
人/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
(2)若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本企业作出的
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下同),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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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道歉。
(3)若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本企业作出
的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上
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
持股 5%以上股东陈涵霖、蔡春生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
的承诺事项。
(2)若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
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下同),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道歉。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授权公司停止发放本人
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款(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
承诺事项。
(4)若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
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与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董事罗路、王佐、曾裕峰、刘用铨、邓乃文、周剑扬,取消监事会前在
任监事陈薇、章可循,高级管理人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林智、刘伯坤、杨
霞,核心技术人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章可循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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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事项。
(2)若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
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下同),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道歉。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授权公司停止发放本人
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款(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
承诺事项。
(4)若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
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十)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股东
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资
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直接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份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的情形。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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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及公
司各股东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股东陈涵霖、萍妮茹投资、Jina Shaw、吴晞敏承诺:
“(1)本人/本企业认可并尊重柯炳粦、柯腾隆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不会对柯炳粦、柯腾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异议。
(2)本人/本企业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曾通过任何形式控制公司,
亦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3)本人/本企业确认,本人/本企业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不通过与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等任何方式单独或者共同谋求公司控
制权,亦不会协助或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
控制权。
本人/本企业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人/本企业声明的以上内容均是真实、准确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愿意为该等声
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函系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
生效。”
股东圣邦股份、远致星火、中移基金承诺:
“(1)本企业认可并尊重柯炳粦、柯腾隆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
对柯炳粦、柯腾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异议。
(2)本企业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曾通过任何形式控制公司,亦未
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3)本企业确认,本企业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企业承
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者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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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谋求公司控制权,亦不会协助或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任何
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本企业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声明的以上内容均是真实、准确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愿意为该等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承诺函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股东福锐星光、
鼓楼创芯、福建展信承诺:
“(1)本企业认可并尊重柯炳粦、柯腾隆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
对柯炳粦、柯腾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异议。
(2)本企业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曾通过任何形式控制公司,亦未
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3)本企业确认,福锐星光/鼓楼创芯/福建展信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
外,本企业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企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者共同谋求公司控制权,
亦不会协助或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
权。
本企业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声明的以上内容均是真实、准确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愿意为该等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承诺函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股东蔡春生、一方建设承诺:
“(1)本人/本企业认可并尊重柯炳粦、柯腾隆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不会对柯炳粦、柯腾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异议。
(2)本人/本企业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曾通过任何形式控制公司,
亦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3)本人/本企业确认,蔡春生/一方建设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本
人/本企业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不通过与其他股东新建立
一致行动关系等任何方式单独或者共同谋求公司控制权,亦不会协助或促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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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本人/本企业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人/本企业声明的以上内容均是真实、准确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愿意为该等声
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函系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
生效。”
股东龙驹迅芯、龙驹创进、龙驹创合承诺:
“(1)本企业认可并尊重柯炳粦、柯腾隆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
对柯炳粦、柯腾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提出任何异议。
(2)本企业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曾通过任何形式控制公司,亦未
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3)本企业确认,龙驹迅芯/龙驹创进/龙驹创合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
外,本企业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企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者共同谋求公司控制权,
亦不会协助或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
权。
本企业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声明的以上内容均是真实、准确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愿意为该等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本承诺函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和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
则,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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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自身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产,也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
提供担保。
(5)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内容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持股 5%以上股东圣邦股份、远致星火、福锐星光、鼓楼创芯、福建展信、
蔡春生、一方建设、陈涵霖、萍妮茹投资、龙驹迅芯、龙驹创进、龙驹创合、中
移基金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
易的原则,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身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产,也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
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5)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内容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
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上
述承诺在本人/本企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
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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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陈涵霖、罗路、王佐、曾裕峰、刘用铨、邓乃文、周剑扬,取消监
事会前在任监事蔡春生、陈薇、章可循,高级管理人员林永辉、林少衡、陈哲、
林智、刘伯坤、杨霞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和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
则,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自身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产,也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
提供担保。
(5)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内容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
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十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柯炳粦、柯腾隆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从
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以下统称“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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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企业已经从事相关业务且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本人届时将
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处置,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优
先收购,以避免产生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从事相关业务的,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对
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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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本所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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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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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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