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
律师为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强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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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
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
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
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主承销商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主承销商相
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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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238.9882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25.00%。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7.797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
原则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
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是保荐人(主
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子公司。根据《实施细则》,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5.00%,即初始跟投股数为161.9494万股。具体比例和
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中信建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
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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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中信建投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
调整。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
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
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323.8988万股;同时,认购规模上
限合计不超过11,921.65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3)其他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拟认购金额上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万元)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
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39,000.00
注: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强一半导体
(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
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
/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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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情况
(1)基本信息
根据兆易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兆易创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73369432Y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8号楼1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 何卫
注册资本 66,412.410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4月6日
营业期限 2005年4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电信设备、手持
移动终端的研发;委托加工生产、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
经营范围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兆易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易创新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
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经核查,兆易创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3986.SH。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9月30日,兆易创新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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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
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5,364.9171 23.03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兆易创新的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兆易
创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一明。
(4)战略配售资格
兆易创新成立于2005年,201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领
先的半导体设计企业。兆易创新以“科技创新,赋能美好生活”为使命,致力于
成为“全球卓越的科技公司”。兆易创新致力于各类存储器、控制器及周边产品
的设计研发,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以2024年销售额的统计口径,兆易创
新是全球唯一一家在NOR Flash、SLC NAND Flash、利基型DRAM和MCU领域
均排名全球前十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其中NOR Flash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排名
第二、中国内地排名第一,MCU产品全球排名第八、中国内地排名第一。2024
年度,兆易创新实现营业收入73.56亿元,净利润为11.01亿元;截至2024年末,
兆易创新的总资产为192.29亿元,净资产为166.79亿元;2025年1-9月,兆易创新
实现营业收入68.32亿元,净利润为11.04亿元;截至2025年9月末,兆易创新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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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为207.56亿元,净资产为184.00亿元。截至2025年11月19日,兆易创新总市
值为1,343.70亿元。因此,兆易创新属于大型企业。
兆易创新及其关联方为发行人客户,报告期各期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额分别
为442.86万元、354.80万元、263.99万元和276.81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兆易创新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兆易创新作为强一股份的重要战略客户,将持续采购其垂直探针卡、
悬臂探针卡,以及应用于Nor Flash和定制化存储的MEMS探针卡等产品。依托兆
易创新在国内存储领域完善的产品线布局,本次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双方长期协同
关系,助力强一股份拓展在存储测试市场的业务空间。
(二)基于强一股份在MEMS探针卡方面的技术积累,双方将共同推进该类
产品在存储领域的测试应用,并逐步加强对强一股份其他产品品类的测试导入,
为未来实现规模化采购奠定基础。
(三)双方同意共同扩大合作规模,在兆易创新已对强一股份完成验证的产
品类别中,自强一股份的直接及间接采购金额占兆易创新于该类别产品对外采购
总额的比例,此目标为双方共同努力方向。”
此外,兆易创新还参与了翱捷科技(688220.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兆易创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兆易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易创新与发行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兆易创新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
投资方向。兆易创新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兆易创新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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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兆易创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兆易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
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
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
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
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图”)
(1)基本信息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长存鸿图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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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EX02R427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
住所
龙山创新园一期B4栋18楼745
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5年9月22日
合伙期限 2025年9月22日至2035年9月22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存鸿图
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BGU94,
备案日期:2025年10月16日。长存鸿图的基金管理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基管”)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
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5012,登记日期:2025年7月29日。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存
鸿图股权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长存鸿图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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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存鸿图的普通合伙人为长存基管和湖北国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国芯产投”),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长存基管。其中,长存基管系
长江存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控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国芯产
投系长控集团股东湖北国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并系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投”)全
资子公司,湖北产投聚焦于集成电路产业进行投资,实际控制人系武汉市国资委。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长控集团股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长存鸿图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长存鸿图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
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从控制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
全资持股的长存基管系长存鸿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长存鸿图的运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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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事务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国芯产投作为普通合伙人,未参与长存鸿图的日
常经营管理。长存鸿图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策长存鸿图项目投资相关事
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有权联合推荐1名委员人选;湖北集芯
时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有权联合推荐1名委员人选;外部专家委员1名(基金组建外聘专家库,
专家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合伙人会议聘任;具体项目投决时根据项目投资
的类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外聘专家库中选定),各主体推荐的人选经执行事务
合伙人同意后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下称“投决委员”)。投资决策委员
会设1名主席,应由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联合推荐的投决委员担任。投决委员按
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独立形成决策意见决议,并经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在内的
长存基管担任长存鸿图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有权推荐2席投决委员并且由
其所推荐委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能够决定长存鸿图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
从收益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通过长存资本、长存基管合计持有长存鸿图51.5%
的合伙份额。因此,长存鸿图系长控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
根据长存鸿图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其股东会一
般事项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董事会一般事项由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决议通过。长控集团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一股东无法单独控制股东
会,任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亦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长控集团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
其行为的主体,故长控集团无实际控制人。
因此,长存鸿图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长控集团成立于2016年12月,拥有长存资本、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长江存储”)、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芯”)
等多家子公司,并以长江存储为核心,形成了先进存储设计、制造、封装、测试
全产业链能力,构建了闪存量产平台、技术创新平台、产融结合平台、科技服务
平台,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5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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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长控集团母公司口径的总资产超过1,300亿元,净资产超过1,300亿元,员
工人数超过8,000人。因此,长控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长存鸿图是由长控集团按照集团整体业务版块战略部署要求牵头设立的负
责产融结合的资本平台,针对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投资。因此,长存鸿图
为大型企业长控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长控集团提供的书面确认,长控集团同意长存鸿图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
配售,认可并支持本次战略合作。
根据发行人与长存资本、长存鸿图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如下:
“(一)加强在测试领域的深度合作:各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基于强一股份在 MEMS 探针卡方面的技术积累,
乙方拟协助推进甲方产品在长存控股及其下属相关企业的验证、测试、导入工作。
各方将共同推进该类产品在存储领域的测试应用,持续提升各方在各自领域的竞
争优势。
(二)深化合作交流、构建产业生态:各方建立沟通机制,深化合作交流,
并积极协调和促进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探讨,各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与
业务优势,为构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发挥重要作用。
(三)供应链本土化:强一股份将努力配合长控集团下属企业完成供应链本
土化,支持长控集团下属企业通过逐步实施供应链本土化转移降低材料成本,建
立起具备高可靠性和高稳定性的境内供应链。”
此外,长存鸿图还参与了恒坤新材(688727.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长存鸿图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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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存鸿图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存鸿图与发行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
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长存鸿图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
投资方向。长存鸿图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长存鸿图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
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长存鸿图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长存鸿图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
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
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
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
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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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
根据灏裕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灏裕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灏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957515XM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2层2148室
法定代表人 张立军
注册资本 7,600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13日
营业期限 2015年2月13日至2045年2月12日
计算机硬件的研发,转让自有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
发、制作,销售自产产品,提供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灏裕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灏裕
科技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
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
形。
(2)股权结构
根据灏裕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灏裕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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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控股”)为香港交易所主板上
市企业,股票代码为00700.HK。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6月30日,腾讯控股
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合计 291,734.1200 31.83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MIH Internet Holdings B.V.由Naspers Limited 通过其非全资控股公司Prosus N.V.
控制,MIH Internet Holdings B.V.系Prosus N.V.的全资控股公司。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Naspers Limited、Prosus N.V.及MIH Internet Holdings B.V.被视为拥有同一批
注3:Advance Data Services Limited直接持有709,859,700股股份及通过其全资控股公司
马化腾环球基金会间接持有95,000,000股股份,Advance Data Services Limited为马化腾全资
控股。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灏裕科技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有香港公司中霸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香港公司富
溢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富溢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灏裕科技100%的股权)。
因此,灏裕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腾讯控股。
(4)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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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控股于2004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腾讯控股是全球领先的
互联网科技公司,凭借微信和QQ两大社交平台,构建了全球规模最大的社交网
络之一,积累了庞大的用户群体。腾讯控股发行了多款风靡全球的电子游戏及其
他优质数字内容,同时通过投资Epic Games、Riot Games等国际顶尖游戏公司,
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全球游戏市场的领先地位,为全球用户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互动
娱乐体验。秉持“连接一切”的生态战略,腾讯控股打造了以用户为核心的超级
平台,业务覆盖社交、游戏、数字内容、金融科技和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形成了
强大的协同效应。在AI、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领域,腾讯持续投入,其自
研的混元大模型在众多应用场景中展现出卓越性能,助力合作伙伴实现数字化转
型,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此外,腾讯控股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了超过1,200家公
司,通过多元化的投资与合作,进一步巩固了其在互联网科技行业的影响力。作
为全球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品牌,腾讯控股的品牌价值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认
可。2024年度,腾讯控股实现营业收入6,602.57亿元,净利润为1,964.67亿元;截
至2024年末,腾讯控股的总资产为17,809.95亿元,净资产为10,538.96亿元;2025
年1-9月,腾讯控股实现营业收入5,573.95亿元,净利润为1,707.12亿元;截至2025
年9月末,腾讯控股的总资产为20,732.72亿元,净资产为12,605.15亿元。截至2025
年11月19日,腾讯控股总市值为5.68万亿港元。因此,腾讯控股为大型企业。
灏裕科技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系腾讯控股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截至2024
年12月31日,灏裕科技总资产28.06亿元,净资产5,989.30万元,对外投资余额3.95
亿元。因此,灏裕科技为大型企业腾讯控股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腾讯控股、灏裕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如下:
“(1)共同推进探针卡在AI场景的合作:腾讯控股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科
技公司,并且是AI大模型和云服务的领先企业,非常注重人工智能产业投入。腾
讯会从终端客户的需求角度,协助强一股份优化探针卡产品性能,并推动其产品
在AI相关场景落地,提升产品竞争力。
(2)共同促进上下游合作:腾讯控股在计算芯片、网络芯片、光通信、自
动驾驶等创新方向上持续进行投资布局,能够结合丰富的产业经验,为强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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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关键合作伙伴。腾讯将协助推动强一股份产品在其产业链公司的测试及导入
等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国产探针卡的进一步发展。
(3)前沿技术开发合作:腾讯控股持续进行软件算法的相关投入,将与强
一股份就通过大模型优化产品研发流程等前沿方向做共同探讨。
(4)人才技术合作:腾讯控股能够积极发挥其在互联网领域的资源优势和
关系网络,充分协助强一股份扩展算法领域和企业管理运营领域的综合性人才,
提升企业研发和经营效率。”
此外,灏裕科技参与了影石创新(688775.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灏裕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灏裕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灏裕科技与发行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
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灏裕科技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
投资方向。灏裕科技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灏裕科技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
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灏裕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灏裕科技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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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
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
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
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
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基本信息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天津京东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XUCF3X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
住所
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753号)
法定代表人 裴奋
注册资本 436,7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年1月17日
营业期限 2020年1月17日至2040年1月16日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自有资金对半导体、显示、物联网、高
经营范围 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项目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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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
津京东方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
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
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天津京东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为000725.SZ。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9月30
日,京东方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
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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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
券投资基金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高毅晓峰2号致信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
金
合计 1,128,041.4214 30.24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东方创投”)持有天津京东方100.00%的股权,京东方持有京东
方创投100.00%的股权。
根据京东方公示信息,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子控
股”)为京东方的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公司。
因此,天津京东方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京东方,创立于1993年,是一家为信息交互和人类健康提供智慧端口产品和
专业服务的全球领先的物联网创新企业。目前形成了以半导体显示为核心,物联
网创新、传感器及解决方案、MLED、智慧医工融合发展的“1+4+N+生态链”业
务架构。作为全球半导体显示龙头企业,京东方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
电脑、显示器、电视等领域市场占有率稳居全球第一,且连续多年显示器件总体
出货量和出货面积位列全球首位。物联网创新业务可为智慧园区、智慧金融、智
慧出行、智慧零售、视觉艺术等细分领域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传感器及解决方案
业务聚焦医疗影像、指纹识别、智慧视窗等领域,可为医疗、交通及建筑等行业
提供极具竞争力的产品及解决方案;MLED基于京东方独有的主动式驱动架构、
高速转印技术,可为合作伙伴提供半导体工艺和先进微米级封装工艺的下一代
LED显示系统及解决方案;智慧医工业务通过科技与医学融合创新,构建了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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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管理为核心、医工终端为牵引、数字医院为支撑的全周期健康服务闭环。2024
年度,京东方实现营业收入1,983.81亿元,净利润为41.45亿元;截至2024年末,
京东方的总资产为4,299.78亿元,净资产为2,045.46亿元;2025年1-9月,京东方
实现营业收入1,545.48亿元,净利润为44.05亿元;截至2025年9月末,京东方的
总资产为4,307.45亿元,净资产为2,049.22亿元。因此,京东方为大型企业。
天津京东方系京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京东方在生态链领域的投资业务。
因此,天津京东方为大型企业京东方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京东方、天津京东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如下:
“(一)产品研发、测试及导入方面:结合甲乙双方在半导体显示领域的竞
争优势,通过双方战略合作推进在显示驱动、时序等芯片领域的晶圆测试应用
MEMS探针卡的研发、测试及导入等相关工作;在乙方产品技术、品质、成本等
方面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甲方拟积极推动乙方与甲方上游产业链体系的协
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双方在显示领域的合作基础,甲方将在市场化原则
下,协助乙方推动其产品在显示芯片设计厂商、封测厂商等的测试及导入等相关
工作。
(二)产业链协作方面:在半导体及显示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链进步中,
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和资源,共同推进MEMS探针卡在多种领
域的测试应用,在市场化原则下,助力乙方在显示驱动、逻辑和存储市场的业务
拓展,保障甲方整机产业链安全。”
此外,天津京东方参与了艾森股份(688720.SH)、珂玛科技(301611.SZ)、
兴福电子(688545.SH)、超颖电子(603175.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天津京东方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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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京东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京东方与发行人、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天津京东方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
的投资方向。天津京东方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
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天津京东方2024年审计报
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天津京东方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天津京东方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
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
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
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
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
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
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
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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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
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光谷产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MNMK91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光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 林枫
注册资本 1,3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25日
营业期限 2016年5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对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
产业的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光谷
产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光谷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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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资料,光谷产投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湖北科投”)的全资子公司,湖北科投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下属全资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湖北科投实际控制光谷
产投。
因此,光谷产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资料,湖北科投成立于2005年,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国有资产管理等主要职能,企业主体信用评级长期为AAA,是湖北省第一家同
时被国际评级机构惠誉、穆迪授予BBB、Baa2投资级信用评级的国有控股集团。
湖北科投围绕国家战略、前沿方向和市场需求,聚焦“光芯屏端网”与生命健康
两大产业赛道。在“光芯屏端网”方面,湖北科投领投总投资1,800亿元的长江
存储国家存储器基地项目、总投资760亿元的华星光电t3、t4、t5项目,总投资311
亿元的武汉天马等项目,助力光电子信息产业独树一帜;在生命健康方面,湖北
科投布局联影医疗、华大智造、武汉生物样本库、友芝友生物等头部生命健康产
业项目,助推生命健康产业位居全国前列;在产业基金方面,湖北科投作为发起
人,联合中金启元、中国信科、中国联通、小米等知名企业发起设立多支科创产
业基金,构建基金“募投管退”业务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光谷优势产业
高质量发展。目前,湖北科投投资和管理的重大产业直投、产业基金项目已完成
出资额约500亿元,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约4,500亿元。此外,湖北科投拥有约1,000
万平方米优质产业载体资源,其中已建成运营面积约500万平方米、在建面积约
独角兽等科创企业超3,000家、从业人员超14万人。2024年度,湖北科投实现营
业收入46.06亿元,净利润为1.81亿元;截至2024年末,湖北科投的总资产规模超
光谷产投是湖北科投的全资子公司,是湖北科投于2016年5月整合优质产业
资产而组建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平台公司。2024年度,光谷产投实现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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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为154.17亿元;2025年1-9月,光谷产投实现营业收入1.13亿元,净利润为
亿元。因此,光谷产投属于大型企业湖北科投的下属企业。
根据湖北科投提供的书面确认,湖北科投同意光谷产投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
配售,认可并支持本次战略合作。
根据发行人与光谷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尽力推动光谷产投及湖北科投集团下属企业已投FAB厂商参与强一
股份的业务合作,进一步帮助强一股份的产品在所投企业如长江存储、武汉新芯
等潜在客户中优先验证。
(二)尽力推动光谷产投及湖北科投集团下属企业已投半导体测试设备厂商
(联讯仪器、态坦科技)加强与强一股份的合作关系,实现其在相关业务领域的
拓展。
(三)尽力促使光谷产投及湖北科投集团下属企业已投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深
化与强一股份的业务合作,与强一股份建立合作研发机制,进一步拓展相关企业
与强一股份在更多集成电路产品品类上实现合作。
(四)湖北科投及光谷产投将持续支持强一股份的后续发展,尤其是未来围
绕强一股份后续产能扩张、华中地区业务拓展、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
方面,本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互惠共赢的原则,探讨具体的合作方案。”
此外,光谷产投参与了优优绿能(301590.SZ)、格科微(688728.SH)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光谷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光谷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光谷产投与发行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
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光谷产投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
投资方向。光谷产投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光谷产投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
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光谷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光谷产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
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
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
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
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基本信息
根据地平线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地平线的基本信息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企业名称 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2R5L5Y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3层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 余凯
注册资本 150,000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2月28日至2035年12月27日
人工智能芯片相关软件硬件、电子产品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通讯设备软硬件、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培训,数据处理,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批发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人工智能芯片相关软硬件、电
子产品软硬件,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涉及
经营范围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手续)(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根据地平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地平线
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地平线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地平线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Horizon Robotics(以下简称“地平线机器人”)为香港交易所上市
企业,港股代码为09660.HK。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6月30日,地平线机器
人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占已发行股本
A类普通股持股数 B类普通股持股数 投票权的
序号 股东姓名 实益权益的比
量(万股) 量(万股) 比例(% )
例(% )
合 计 212,438.9270 7,554.3726 15.85 64.37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截至2025年6月30日,余凯博士及黄畅博士各自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其的
股份奖励,分别有权获得最多71,933,093股及3,610,633股B类普通股,须受该等股份奖励的
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注3:每股B类普通股赋予股东一股一票的投票权,每股A类普通股赋予股东每股十票的
投票权。
(3)控股股东
根据公开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Horizon
Robotics Holdings Limited持有地平线100.00%的股权。
因此,地平线的控股股东为Horizon Robotics Holdings Limited。
(4)战略配售资格
地平线机器人是一家具有专有软硬件技术的领先智驾科技公司。地平线机器
人的解决方案整合了领先的算法、专用的软件和先进的处理硬件,为智能驾驶提
供核心技术,从而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性和体验感。2025年上半年,地平线
机器人在中国车企中继续保持基础辅助驾驶解决方案和整体辅助驾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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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份额第一,分别为45.8%和32.4%,进一步巩固了其于中国市场的领先地
位。于2025年8月,地平线机器人的征程系列处理硬件累计出货量突破1,000万套,
使地平线机器人成为中国首家实现该里程碑的智能驾驶科技公司,树立行业新标
杆。2024年度,地平线机器人实现收入人民币23.84亿元,同比增长53.62%;截
至2024年12月31日,地平线机器人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03.79亿元,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为人民币153.71亿元。2025年1-6月,地平线机器人实现收入人民币15.67亿
元,同比增长67.64%;截至2025年6月30日,地平线机器人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大型企业。
地平线为地平线机器人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0万美元。因此,
地平线为大型企业地平线机器人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地平线机器人、地平线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
容如下:
“(一)深化双方长期协同关系:作为强一股份的重要战略客户,地平线及
其关联公司在其业务需要范围内,将持续推动强一股份2D MEMS探针卡等核心
产品的技术验证和商业合作,共同构建稳定可靠的产品供应链体系,持续强化双
方在技术、市场、供应链层面的长期协同关系。
(二)加强在测试领域深度合作:基于强一股份在MEMS探针卡方面的技术
积累,地平线将积极推进其产品的验证、测试、导入进程,协助强一股份优化探
针卡产品性能,并推动其产品在智能驾驶芯片等相关场景落地,提升产品综合竞
争力,助力强一股份进一步拓展在AI芯片测试领域的市场空间。”
综上所述,地平线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地平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地平线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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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地平线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
资方向。地平线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地平线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
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地平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
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地平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
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获得
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
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
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
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基本信息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网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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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0CXL49H
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一层A032号(国家
住所
新媒体产业基地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3,0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年3月23日
合伙期限 2017年3月23日至2032年3月23日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经营范围
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网投
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S8838,备案日期:
下简称“中网投管理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编号:P1060330,登记日期:2016年12月6日。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
网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1月12日,中
网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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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网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网投基金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
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网投管理公司为中网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
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信通”)为中网投管理公司的第
一大股东,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40%的股权;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网投
管理公司24.55%股权;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16.36%
股权;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19.09%股权。中网信通系
由事业单位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出资的独资企业,国家计算机网
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持有中网信通100%的股权。
综上所述,中网投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
(4)战略配售资格
中网投基金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6]26 号)批准设立,由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
网信息办公室)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基金规划总规模 1,000 亿元,首期规模 300
亿元,其他合伙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因此,中网投基金属于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网投基金参与了澜起科技(688008.SH)、灿勤科技(688182.SH)、
芯联集成(688469.SH)、华虹公司(688347.SH)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中网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
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网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网投基金与发行人、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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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网投基金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
的投资方向。中网投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
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网投基金2024年审计报
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中网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网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具有长期投
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
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
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
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
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
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
后果。
称“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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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强一股份1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
查询,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JN75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11月7日
成立日期 2025-10-29
到期日 2035-10-29
投资类型 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 11,033.65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 11,033.65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强一股份1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
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为
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2025年11月16日,发行人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定公司战略配售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金额上限的议案》。
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认购资管计 资管计划
序 任职单位/合 高级管理人
姓名 职务 划金额(万 份额认购
号 同签署单位 员/核心员工
元)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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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管计 资管计划
序 任职单位/合 高级管理人
姓名 职务 划金额(万 份额认购
号 同签署单位 员/核心员工
元) 比例(% )
仿真设计工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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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管计 资管计划
序 任职单位/合 高级管理人
姓名 职务 划金额(万 份额认购
号 同签署单位 员/核心员工
元) 比例(% )
理
探针卡设计经
理
结构设计工程
师
合 计 11,033.65 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强一半导体(合肥)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强一”)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注4:强一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强一”)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
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
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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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持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出具的承诺函,经本所
律师核查并访谈相关人员,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为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
划的情形,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强一股份1号资
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
投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
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
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七、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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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
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
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
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
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
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
行人股票。
五、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
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
形。
六、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后果。”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
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
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
行人股票。
五、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
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
形。
六、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后果。”
称“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强一股份2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
查询,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JN76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11月7日
成立日期 2025年10月29日
到期日 2035年10月29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 1,110.00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 888.00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强一股份2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
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为
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2025年11月16日,发行人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定公司战略配售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金额上限的议案》。
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管计
认购资管
序 任职单位/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 划份额
姓名 职务 计划金额
号 签署单位 核心员工 认购比
(万元)
例(% )
合肥工程部总
监
结构设计工程
师
结构开发工程
师
仿真设计工程
师
合 计 1,110.00 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
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
(4)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
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
人的核心员工,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持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出具的承诺函,经本所
律师核查并访谈相关人员,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为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
划的情形,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强一股份2号资
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
投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
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
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
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
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
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
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
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
行人股票。
五、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
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
形。
六、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后果。”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法定代表人 李旭东
注册资本 6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7年11月27日
营业期限 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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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
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
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
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
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持有其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营业执照以及中信建投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而中信建投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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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
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5)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
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中信建投之间存
在关联关系。除上述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
他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其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信
建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如下承诺:①本公司属于“参与科
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
定。本企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的情形;②本公司将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5%
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③本公司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公司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⑤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⑥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证券
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
的控制权;⑦本次战略配售不违反适用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业务、资产、财产的任
何法律法规;⑧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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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实
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除上述《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不得
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
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
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
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
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
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证券总量、占本次
发行证券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参与发行
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
行人证券。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
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2%至5%的证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共有10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
下属企业;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本次发行证券数
量为不超过3,238.988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初始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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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数量为647.7976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
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要求。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
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
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
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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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9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
议,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9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
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
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及《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
定,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 9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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