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20:06: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400号
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法律意见书
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会。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7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9,645,29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85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5,670,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9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4,112,30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7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15,316,2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60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股东代表以及信达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22均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
股东龚俊强、邱盛平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4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公
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23,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1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39%;反对40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8%;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易方案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23,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1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39%;反对40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8%;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2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11,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60%;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4,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2,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9%;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4,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2,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9%;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4,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2,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9%;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依据及对价支付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4,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2,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9%;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701,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52%;反对 40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7%;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399,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0%;弃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偿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法律意见书
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2,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法律意见书
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2,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2,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2%;反对40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8%;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38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0%;弃权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估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构或个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613,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905,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36%;反对 40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2%;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905,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36%;反对 40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2%;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701,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2%;反对40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7%;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李   运
                                 廖   敏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联合光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