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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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44 号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 409 室万向新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5年12月1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室万向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绍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886,3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171%。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049,66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068%。
票的股东共计 19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36,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1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240,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0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323,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678,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72%;反对4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1%;弃权9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28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春景
                                         ______________
                                             聂若渐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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