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2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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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
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2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通 知 》( 公 告 编 号 :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
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 98 号成都圣诺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永均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
表股份 56,154,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794%。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7,976,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82%。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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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文永均先生得票数为 64,031,85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53,369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009%。
  王晓莉女士得票数为 64,031,67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53,186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95%。
  余啸海先生得票数为 64,030,69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52,206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21%。
  伍利先生得票数为 64,031,79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53,306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004%。
  杨广林先生得票数为 64,030,79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52,306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29%。
  曾德志先生得票数为 64,022,69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44,206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316%。
  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文永均先生、王晓莉女
士、余啸海先生、伍利先生、杨广林先生、曾德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徐正松先生得票数为 64,030,798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52,310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29%。
  刘霞女士得票数为 64,031,77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53,286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003%。
  贺泽凯先生得票数为 64,030,750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4%。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 13,152,262 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25%。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徐正松先生、刘霞女士、
贺泽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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