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
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
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
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
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
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
用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公司
批准,并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需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批准方可实施。
(三)如涉及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
的委托理财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连
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委托理财累计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批准。审议前,原则上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具
体权限划分根据公司《授权管理手册》执行。
第八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
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
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及期限内,
由公司财务资金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详细说明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产
品风险等级、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三)投资申请首先经法务风控部进行合规与风险审核,
然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最后按
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四)审批通过后,由财务资金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
执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
财务资金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
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交至法
务风控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与风险审核,之后按权限提
交至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及理
财产品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
金和利息;
(五)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
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
协议后,向公司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
照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财务资金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编
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本季
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资金部编
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委托
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机构作为受托方。所选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原则上应与公司风
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优先选择风险等级为 R1(低风险)和 R2(中
低风险)的产品。公司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监督审计部进行日常监
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
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包
括必要时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风险应急处理机制。一旦
发现受托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理财产品净值非正常大幅下
跌或可能发生违约等情形时,财务资金部须立即报告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公司应立即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新增投资、提前
赎回、寻求担保、法律诉讼等一切必要措施,最大程度地减
少公司的潜在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
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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