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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延
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议案。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的有效期为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议案》等议案,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数
量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批复,发行人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关
于同意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2521 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发
行人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截止日(即 2026 年 11 月 12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
外,本次发行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
有效期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及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
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事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共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延
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