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库存产品及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
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
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
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
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
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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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裁、生猪期货负责人、供应链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法务负责人;
董事会授权总裁主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担任“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和监督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账户的开立与注销、交易软件及
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
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在生猪期货部、供应链中心、计划财务部、内控部设置期货、期权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具体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生猪期货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由专门人员担任,在内控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人员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人员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 EMT 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兼任,在生猪期货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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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节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期货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节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料、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在期货公司
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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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操作。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后提
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期货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
组对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期货操作员进行平
仓操作。
第五节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
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
审计督查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
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
易止损机制,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
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查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四)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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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产品
(玉米、豆粕、豆油、生猪等)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主管。
第二十一条 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
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
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供应链中
心、生猪期货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供应链中心、
生猪期货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主管,同时上报公司董事长。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主管报告:
①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②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业务主管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
应采取的对策;
(2)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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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
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
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
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
素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
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节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
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
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公司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交易不能正常进
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
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七节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5 年。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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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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