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9: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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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下属公司管控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进行评价。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
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
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
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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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负责具
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配备适当的专职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
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
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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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方案
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报送审
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业务合同/协议、各
项业务数据、工作文件、必要的信息技术文档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三)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四)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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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审
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
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六)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
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
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内审部在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
评估。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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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重点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保荐机构(如适用)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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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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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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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
(部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
公司(部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观察、检查、询问、重新计算、重新
执行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
审计公司(部门)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审部应及
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公司(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
书面意见。内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公司(部门)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改
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公司(部门)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公司(部门)后,被审计公司
(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
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审部提出,
内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
要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公司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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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公司内审
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为。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
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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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按照前述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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