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
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
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法律
顾问、子公司总经理。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
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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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
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外的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
定期会议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
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承担。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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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
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
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改,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