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宇
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
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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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结论性意见应当明确,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表、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
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