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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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依法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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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
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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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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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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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
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
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
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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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
和临时会议,例会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述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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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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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
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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