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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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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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述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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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
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