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吴根红、
江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安徽三竹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35%股权,并拟向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
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以下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下情形: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综上,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规定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