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元创股份 股票代码:001325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ACHOO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 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
“发行人”、
“公司”、
“本公
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
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五、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公司上市后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新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根据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
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
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
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7,840.0000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
通股数量为 1,96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
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75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
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
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
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
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
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
(2023 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截至 2025 年 12 月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 26.71 倍。中国橡胶履
带行业内主要企业为元创股份、金利隆、中策橡胶、上海华向橡胶履带有限公司。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为金利隆,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未上市、
无市盈率可参考。目前 A 股市场已上市公司中,暂无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近似企业。
已上市公司中,中策橡胶(603049.SH)存在从事部分橡胶履带生产业务的
情况,但其所属细分行业为 C2911 轮胎制造业,主要产品为轮胎,轮胎业务占
主营业务比例约为 95%,橡胶履带类产品业务规模占比较小,且未单独披露相关
业务数据。轮胎制造业规模庞大,下游市场为汽车行业,与公司可比性较低。
为增强可比公司的可比性、适当性,从 C2912 橡胶板、管、带制造业中,
增加相似于发行人,以橡胶、炭黑、铁件等为主要原材料,且以带状类橡胶制品
为主要产品的公司:三维股份(603033.SH)、双箭股份(002381.SZ)、三力士
(002224.SZ)作为可比公司。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比较情况如下:
滚动市盈率(倍)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20 个交易日均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倍)
(含当日)(元/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扣非前 扣非后
平均值(剔除负值和异常值) 15.84 17.36 27.09 30.71
发行人 1.9727 1.9143 12.55 12.93 11.99 12.31
(发行价)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可比公司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2025 年 12 月 4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含当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5 年 12 月 4 日)];
注 3:元创股份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发行价÷(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
注 4: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2025 年 12 月 4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含当日)÷[2024 年 10-12 月和 2025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5 年 12 月 4 日)];
注 5: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计算,剔除了负值以及超过 50 的异常值。
本次发行价格 24.75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
摊薄后市盈率为 12.93 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 2024 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
利润静态市盈率 17.36 倍(截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
人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滚动市盈率为 12.31 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的滚动市盈率 30.71 倍(截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
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
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主要客户收入占比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报告期各期,公司第一大客户均为沃得农机,来自该客户的收入占公司各期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54%、18.83%、24.26%和 23.54%。鉴于我国履带式联合收
割机细分领域较高的市场集中度,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将存在对沃得
农机销售占比相对较高的情形。以 2025 年 1-6 月其对发行人的采购情况模拟测
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动,沃得农机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每下降 1%,发行人的
营业收入将下降 0.24%。
公司与主要客户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如果未来发生主要客
户自身经营不利变动,或公司在产品质量、技术研发、生产交货等方面无法满足
客户需求等事项,可能导致主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或停止与公司的合作,进而对
公司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未完全、及时传导至下游客户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原料胶(包含天然橡胶、合成橡胶)、铁齿、炭黑和钢丝
等。其中,天然橡胶的生产受产地限制较大,其价格受供需关系以及期货市场影
响较大;合成橡胶、炭黑属于石油制品,两种原材料的价格受原油价格影响较大;
铁齿、钢丝由钢材制成,受上游钢材市场价格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
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为提高可比性,已剔除主营业务成本中除原材料、直接
人工、制造费用之外的其他履约成本的影响)的比例分别为 83.40%、81.28%、
大。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等
情况模拟测算,原材料价格每上涨 1%,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约为 0.66
个百分点。
若未来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上升
完全、及时地传导至下游客户,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58%、28.28%、22.75%和 20.88%
(为提高可比性,已剔除主营业务成本中除原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之外的
其他履约成本的影响),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要受到原材料价格波动、美元
汇率波动、产品售价调整等因素影响。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以美元结算收入的占比等情况模
拟测算,原材料价格每上涨 1%,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约为 0.66 个百分
点;美元汇率每下滑 1%,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约为 0.27 个百分点;产
品售价每下调 1%,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约为 0.80 个百分点。
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上升
完全、及时地转移给下游客户,出现美元汇率大幅波动,或因市场竞争加剧等因
素公司跟进调价,将产生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下滑的风险。
(四)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0,262.69 万元、55,567.25 万元、
币为美元,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金额(收益以负数列示)分别为-2,094.05
万元、-860.80 万元、-685.55 万元和-1,562.53 万元。如果未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发生重大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扣非后净利润,以及 2025 年 6 月末的美元银行存款、美元应收账款等情况
模拟测算,美元汇率每下滑 1%,新增汇兑损益对发行人当期扣非后净利润(按
年化后的金额计算)的影响幅度约为 1.57%。
(五)产品质量及退货责任风险
公司主营的橡胶履带类产品属于橡胶包裹铁齿及钢丝一体化成型结构,公司
针对每批货物均进行出厂质检,但橡胶履带式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因主机厂
及其下游用户配载机型过重或马力过大、工作环境不适配、使用方法不得当等非
生产方实质责任的原因,导致橡胶履带损坏而引起质量争议。上述橡胶履带损坏
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破损、断裂等情况,与公司产品因正常质量问题的损坏形式类
似,难以对主机厂及其下游客户的责任进行精确划分。
橡胶履带及履带板作为农用机械、工程机械的行走部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
机械设备的运行。公司对主机市场及售后市场客户均提供一定期限的质保服务,
对于质保期限内出现的产品损坏,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定是否以退货等形式予以处
理。报告期内,公司退货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3.59%,占比较
低,对公司业绩影响不大,公司已根据历史退货、期后实际退货等情况合理预估
退货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未来存在因公司自身研发生产中胶料配方或生产加工环节失误、使用方
使用公司产品适配机型或作业环境不当、不可预期的气候变化导致橡胶履带超负
荷使用等原因导致退货率大幅波动、预计负债计提不足、发生客户纠纷等事项,
进而对公司业绩及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机厂客户行业地位较高,话语权较强,发生三包事项时,主机厂与其
下游用户先行接触并初步判断后,集中与公司进行批量处理。如主机厂对其下游
客户认定损坏责任时尺度较为宽松,公司将面临较大的退货风险。公司存在主机
厂或其他重要客户滥用其交易地位,导致退货认定超过公司实际责任范围并承担
损失的风险。
按退货金额不冲减预计负债、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模式,以发行人 2025 年
(六)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26,065.95 万元、114,147.79 万元、134,907.62
万元和 65,167.74 万元;同期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
为 13,702.27 万元、17,568.57 万元、15,007.97 万元和 7,256.54 万元。公司 2025
年全年预测营业收入为 141,415.80 万元,预测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为 15,365.08 万元。
若未来出现出口国贸易政策对公司出口商品的不利变化、橡胶履带市场需求
下滑、农机产业政策调整对农机市场需求造成短期抑制、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
济或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汇率不利波动、所在地区限电限产、
应收账款坏账增加、退货率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等情况,
或者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或提高在技术能力、生产规模、成本控制、客户资源、服
务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并导致期后业绩下滑。若
上述风险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多项风险因素同时发生,不排除极端情况下
公司出现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不及预期及折旧摊销费用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橡胶履带及履带板生产基地、技术中心项目建设。公
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做了行业分析和市场调研,并已为该等项目的实施开展相应
的准备工作,但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历史、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的
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做出的,若未来宏观及地区经济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
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当年,预计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折旧及摊
销费用为 5,357.39 万元。经测算,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净利润将超过新增折旧及
摊销费用。但如相关项目经济效益无法实现,折旧及摊销费用增加将对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以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非后净利润等
情况模拟测算,募投项目达产后的预期收入每减少 1%,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
幅度约为 1.14%;如募投项目达产后产生的收益无法覆盖相关折旧及摊销费用,
覆盖缺口每增加 1%,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度约为 0.28%。
(八)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5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中汇会计师审核,出具了《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中汇会鉴[2025]10737 号)。公司预测 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润为 15,698.48 万元,较上年增长 1.50%;预测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5,365.08 万元,较上年增长 2.38%。
虽然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考虑到盈利预测所依据
的条件假设,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变化等具有不确定性,加之不可抗力因
素的影响,公司 2025 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特此
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编制的,但
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508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25]1417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元创股份’,证券代码为‘001325’。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9,6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 年 12
月 18 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元创股份
(四)股票代码:00132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84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960.0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
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60.0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880.0000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及“(十四)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交易日顺延)
王文杰 4,837.2727 61.70% 2028 年 12 月 18 日
星腾投资 509.0909 6.49% 2028 年 12 月 18 日
王大元 253.6364 3.24% 2028 年 12 月 18 日
周珏 60.0000 0.77% 2026 年 12 月 18 日
首次公开发 杨光奎 55.0000 0.70% 2026 年 12 月 18 日
行前已发行
股份 吴笑宇 53.0000 0.68% 2026 年 12 月 18 日
郑士旺 50.0000 0.64% 2026 年 12 月 18 日
魏湛海 42.0000 0.54% 2026 年 12 月 18 日
徐之光 20.0000 0.26% 2026 年 12 月 18 日
小计 5,88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1,960.0000 25.00% 2025 年 12 月 18 日
行股份 小计 1,960.0000 25.00% -
合计 7,840.0000 100.00% -
注:本次网上发行 1,96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五、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
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的通知,公司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
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37 亿元、1.76 亿元和 1.50 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分别为 1.59 亿元、2.38 亿元和 1.53 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12.61 亿元、11.41
亿元和 13.49 亿元,符合选择的上市标准。
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achoo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5,8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文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17 日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 55 号
邮政编码 317100
电话 0576-83383203
传真 0576-8338320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ny-track.cn
电子信箱 ZQB@any-track.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部
负责人 羊静
联系方式 0576-83383203
橡胶履带、挖掘机履带、挖掘机履带板、收割机履带、
收割机配件、工程机械履带、三角带、同步带、输送
带、密封件、机械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金属制
经营范围
品、电子元件、电机制造、销售;新材料研发;模具
的研发、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橡胶履带类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所属行业 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序 持有债券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股本持股比
号 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例(%)
-2027 年 10 月 7 日
-2027 年 10 月 7 日
-2027 年 10 月 7 日
职工代表董 2025 年 10 月 11 日
事 -2027 年 10 月 7 日
-2027 年 10 月 7 日
-2027 年 10 月 7 日
-2027 年 10 月 7 日
-2027 年 10 月 7 日
副总经理、董 2024 年 10 月 8 日
事会秘书 -2027 年 10 月 7 日
-2027 年 10 月 7 日
注:上述人员间接持股均系通过持股平台星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
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王文杰通过直接持股方式持有公司 82.27%股份,通过星腾投
资(王文杰为星腾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 8.66%股份,合计控制公司股
份的 90.93%,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大元系王文杰之一致行动人,
为王文杰之父,其通过直接持股方式控制公司 4.31%股份,王文杰与一致行动人
王大元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 95.24%。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王文杰,男,197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身份证号码为 3326261978********。2002 年 3 月起就职于公司及前身,2006 年
至 2018 年 8 月,历任元创有限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元创股份董事长、总经理;2023 年 1 月至今,任元创股份董事长。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王大元,男,1950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326261950********。1991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历任三门胶带厂(元创
有限前身)法定代表人、元创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等职务;2018 年 8 月
至今,任元创股份业务顾问。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文杰先生,与本次发行前一致。本次发
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以星腾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除
上述事项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
励及相关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星腾投资,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星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出资总额 3,055.00 万元(均已实缴)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进港路 406 号 2 号楼 305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文杰
主营业务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经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经营范围
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
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主营业务的关系
(2)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星腾投资的出资结构及通过星腾投资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发
序 出资额 出资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行人股份数 主要任职
号 (万元) 比例
量(万股)
间接持有发
序 出资额 出资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行人股份数 主要任职
号 (万元) 比例
量(万股)
间接持有发
序 出资额 出资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行人股份数 主要任职
号 (万元) 比例
量(万股)
合计 -- 3,055.0000 100.00% 509.0909 --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星腾投资已出具《关于所持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的承诺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880.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1,960.0000
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控股股东、实际
王文杰 48,372,727 82.27 48,372,727 61.70
个月 控制人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持股 5%以上股
星腾投资 5,090,909 8.66 5,090,909 6.49
个月 东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实际控制人之一
王大元 2,536,364 4.31 2,536,364 3.24
个月 致行动人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周珏 600,000 1.02 600,000 0.77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杨光奎 550,000 0.94 550,000 0.70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吴笑宇 530,000 0.90 530,000 0.68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郑士旺 500,000 0.85 500,000 0.64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魏湛海 420,000 0.71 420,000 0.54 -
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徐之光 200,000 0.34 200,000 0.26 -
个月
小计 58,800,000 100.00 58,80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 - - 19,6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19,600,000 25.00 - -
合计 58,800,000 100.00 78,400,000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39,190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5,890.1611 75.13%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
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96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7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1)9.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4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2.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2.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1.1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1,960.0000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 1,960.0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 180,287,204,500 股,本次网上定价
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0871542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9,198.32676 倍。
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1,611 股,包销金额为 2,514,872.25 元,保荐
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比例为 0.518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510.0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为 8,805.2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704.71 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对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5]11831 号” 《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 8,805.29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5,558.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80.00
律师费用 1,123.2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75.47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68.54
合计 8,805.29
注 1: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包含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4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9,704.71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1.80 元/股(按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97 元/股(按 2024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度、2025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中汇会审[2025]1075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期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汇会计师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9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中汇会阅[2025]11064 号”《审阅
报告》。公司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以及
公司 2025 年度业绩预计即盈利预测情况等相关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
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
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银行
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 2025 年 12 月 5 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
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1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
司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除上述外,本公司
未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 王勍然、刘爱锋
联系人 王勍然、刘爱锋
二、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出具了《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意见如下: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鉴于上述内容,
本保荐人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国泰海通作为发行
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
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勍然、刘爱锋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
具体情况如下:
王勍然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行四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
主持或参与万盛股份、浙江仙通、浙江外事、车头制药、万控智造等 IPO 项目,
海亮股份、新界泵业、福莱特、沪宁股份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以及海亮股份、
万盛股份、诺力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刘爱锋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行四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
参与天岳先进、华生科技、海利尔等 IPO 项目,沪宁股份再融资项目,具备一
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文杰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6 月 18 日,若
为非交易日顺延至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
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而终止。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6 月 18 日,若
为非交易日顺延至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股东星腾投资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6 月 18 日,若
为非交易日顺延至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其他自然人股东周珏、杨光奎、吴笑宇、郑士旺、魏湛海、徐之光就股份锁
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董事、高管郑啸就股份锁定事项
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6 月 18 日,若
为非交易日顺延至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
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而终止。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王国官、王永跃、羊静、卢小青)及前董事周甄桃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管(江灵志、王国
官、王永跃、羊静、卢小青)及前董事周甄桃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6 月 18 日,若
为非交易日顺延至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
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而终止。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杰亲属(胡从灿、
陈海龙)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而终止。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诺且内容存在差异的,如非特别声明,均将从严执行。”
(二)公司主要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文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
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
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
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并且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
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
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
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进行合理减持,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并且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
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
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星腾投资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及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进行合理减持,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
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
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2021年10
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1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具体如下:
(1)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
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
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
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
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
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
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3)(4)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
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
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
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
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
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
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公司就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
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
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
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
审议和实施情况。”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文杰就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
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
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就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
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
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
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国泰海通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元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
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18〕415 号)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我们为元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请参见本节“一、相关承诺事项”之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
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
任。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
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
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
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文杰及一致行动人王大元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
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
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
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
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
律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
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
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
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
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
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出具相关承诺:
“1.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一直坚持提升公司实力,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技术等领域加大投入,
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
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业务和新业务的市场开发力度,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
寻求更多合作伙伴。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
局,致力于为全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
内业务的覆盖面,凭借先进的设计理念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
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
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
盈利能力。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
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
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
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
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
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
资源基础。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公司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既重视对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文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或控股股东地位,均不
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投赞成票。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
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大元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
利益。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投赞成票。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
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 50%的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
现金分红和本人持股公司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以及 50%的薪酬予以
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的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一、相关承诺事项”之“(四)
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和“(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对欺
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文杰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
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
(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也不到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
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
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
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
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大元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
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
(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也不到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
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
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
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
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十一)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文杰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
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
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
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
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利益。
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
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
项。”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
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
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
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
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利益。
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
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十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
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
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文杰及一致行动人王大元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
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
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星腾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
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十三)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的相关要求,公司出具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股东信
息披露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
情形,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股权
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不存在涉嫌违规入股、
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不存在违反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情形。
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则的规定,已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将积
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文杰、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宁波星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针对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
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
情形,出具了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
业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
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
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
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